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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学家原新: 三孩生育政策来了, 更要套配“五件大事”

三孩生育政策是重要举措,但一定要避免“一放了之”,构建起与它相配套的一系列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是重点,落实与它相配套的一系列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是关键。

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31日召开会议,会议指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改善我国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持我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这是第三次放宽生育政策。从“单独二孩”到“全面两孩”,再到现在的“三孩生育政策”,可以说,是在适度宽松型生育政策的道路上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这个时间点的选择,应该是基于“七普”对中国人口国情的全面认识,同时也是基于对中国人口发展规律的进一步认识。“十四五”规划纲要中就提出了要制定人口长期发展战略,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三孩生育政策可以说是在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大框架之下,推动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举措。

要看到,生育政策本身对于未来中国人口的生育率向适度水平迈进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在推行“单独二孩”政策和“全面两孩”政策的七年中,这种促进作用得到一定的体现,但是随后数据回落。单纯地依靠生育政策的优化和宽松,想达成适度生育水平的目标,仍然远远不够,还必须建立一系列的、与三孩生育政策相互配套衔接的经济社会政策体系,这是决定未来是否能够达成三孩政策生育效果的关键要素和决定因素。

“十四五”规划纲要的第45章“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从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一是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二是健全婴幼儿发展政策,三是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从我个人理解来说,它强调的是“一小一中一老”三个问题。围绕刚刚发布的三孩生育政策,从我的理解来看,应该要做好这五件大事:

首先,是法律要先行。目前我国计划生育的法律体系由三个部分组成——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位法是三个部门法规,包括《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下位法为地方法规,即31个省市自治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构成三个层面的计划生育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2015年底修正,与“全面两孩”政策配套,相应的地方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作了修订。现在即将实行三孩生育政策,各个层面的法律法规必须做出相应的修正,依法治国的时代要依法计划生育。

其次,构建生育安全和生育关怀的公共政策体系,要做好三个方面的事情,即“一小一中一老”。“一小”应抓紧建设相关的托幼服务设施和服务体系。在“十三五”时期,国家出台了很多文件,制定了关于托幼服务发展的指导性意见规范、标准等,“十四五”期间应抓紧落地,加强公立托儿所和公立幼儿园的建设。同时,要让不同的社会力量也能加入到兴办托幼事业的行业当中来。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要做到生得起、养得起。

“一中”,是要加强生殖健康的技术服务和教育服务,比如对优生优育的知识普及,特别是对青少年进行正确的性与生殖健康教育,同时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婚育观念、恋爱观念、家庭观念。除了这些知识教育以外,还应加强婚前健康检查、孕期健康检查、产妇产后保健服务以及对新生儿的关怀和服务,以及生育保险、生育休假、个人所得税减税、廉租房建设与租房市场规范、性别平等一系列方面的权益维护和服务。还有很重要的方面是,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确应用,阻止对其的非法使用。

“一老”,则是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这既包括了老年健康服务体系,也包括了居家、社区、机构以及医养康养相结合的体系构建,同时还包括了对整个社会的适老化环境、适老化政策体系的建设,体现老龄社会主流化,构建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落实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促进老年人的社会经济参与和非正式参与,做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用。

最后,加强社会环境、舆论环境和文化环境建设。既要体现对新生儿、青少年的关怀关爱,同时也要让中青年能够在生育面前得到社会和家庭的关怀和安全的服务,以及老年人能够享受到养老敬老爱老环境,塑造一个全新的全生命周期关爱的社会环境。

总之,三孩生育政策是重要举措,但一定要避免“一放了之”,构建起与它相配套的一系列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是重点,落实与它相配套的一系列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是关键,只有这样才能让三孩生育政策的效果释放得更好。

作者 原新(南开大学经济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教授、中国人口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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