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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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级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和一级主任科员以下或者相当层次职级范围内,按照拟任职级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30日内,应当根据其拟任职级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进行任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没有工作经历的: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二级科员、二级行政执法员或者相当层次职级,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员、一级行政执法员或者相当层次职级,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员、一级行政执法员或者相当层次职级,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四级主任科员、四级主管、四级主办或者相当层次职级,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二级主任科员、二级主管、二级主办或者相当层次职级,定为二十二级。
(二)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作年限,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级与级别。
(三)国家对法官、检察官等的任职定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二)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级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第七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一)超职数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二)不按招考职位类别、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三)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人员的任职定级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8年7月1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08〕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