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上午,安徽芜湖大学老师郭某某故意杀害19岁学生一案开庭审理,据报道,当庭被告人拒不认罪,而且声称自己患有重度抑郁类精神疾病,不负刑事责任。
我们今天就来分析一下,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有且仅有两种,第一种是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第二种是犯罪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除此之外,其他的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都要负刑事责任。
第一种: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
这规定在刑法第17条之中。这条比较好理解。
根据法律的规定,未满16周岁的人犯罪的,一般情况下不负刑事责任。除了特殊情形——对于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这八类严重犯罪情形的,且行为人已经年满14周岁的,要负刑事责任。
这也构建了我国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体系,即分成三段:
①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16周岁。(注一:对于≥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注二:对于犯罪时<18周岁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②部分负刑事责任的年龄:14-16周岁,对且仅对法定的八种犯罪负责
③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14周岁
本案中的大学教师,犯罪时34岁,满足刑事责任年龄的条件。
第二种:犯罪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的
这是针对特殊人员的特殊规定。对此有三类人员: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也就是精神正常的人,需要负刑事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醉酒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能以喝醉了酒了意识不清,而推脱自己的责任。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也就是间歇性精神病人。需要看犯罪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如果,犯罪时病发了,他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犯罪时正常,那么参照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精神病人,这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对于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第1点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犯罪的时候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这是个关键的时间节点,必须看犯罪的时候这个时间节点,另外必须经过专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是自己说是精神病就是精神病了。
第2点是即便不承担刑事责任,现在已经规定了一个叫强制医疗。如果是经过鉴定,认为他犯罪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即便不承担刑事责任,也要送到精神治疗机构去进行强制医疗。
第3点是民事责任还要继续承担,虽然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了,但是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还需要他的监护人承担,并不止是他本人的财产承担了。
本案中,大学老师郭某某声称自己患有抑郁症,然而经过鉴定,其犯罪时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此,他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尽管他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只要没有法定的情形,比如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等,司法机关是不会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