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事实:
王某与李某系某江中学(2019)七年级同班同学,2019年10月9日,学生李某因未完成作业在课堂上被老师罚站在教室后排,罚站期间李某因嘲笑同学王某,双方因此产生纠葛。2019年10月10日上午放学后下楼期间,双方为此再起争执,王某与李某因此矛盾进一步激化,发生肢体冲突,王某因此受伤,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受害学生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致害学生李某和学校谋江中学教育惩戒承担赔偿责任。经法庭调查一审法院认定受害学生各项损失金额合计125087元。
这里我们只探讨学校教育惩戒的责任问题,对学生李某的案情部分不予评价。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校方对李某的罚站虽不必然导致王某与李某之间产生矛盾,并进而演进到肢体冲突,但就本案矛盾产生、发展的脉络来看,校方在课堂上将李某罚到王某座位旁站立,为其嘲笑王某创造了客观条件。因此,校方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学生的处罚方式,应充分评估该处分方式的执行可能带来的某些消极后果。所以,某江中学对李某的罚站处罚与本案矛盾的产生、发展有某种程度的关联性,某江中学应对王智鑫的损失承担百分之十12508.7元的赔偿责任。
某江中学提出上诉。2021年1月6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诉案件。
二审法庭通过审理,认为在本案事发前一天,李某因未按时完成作业,课任老师上课时对其处予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教育惩戒行为,在教学上并无不当,不存在违规过错情形,且符合教育部于2020年12月23日公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的规定,二审法院认定谋江中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2021年3月8日,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该项判决,予以改判,谋江中学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理分析:
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2020年12月23日公布,2021年3月1日施行,本案大概是《规则》施行后的第一个案例。人民法院对学校依规实施教育惩戒措施是肯定的,这几年公民权利保护的发展,把教育推向了法治轨道,教育法治化最重要的标志就是禁止一些以人身权利作为代价的管教措施。但是没有有效惩戒、矫治措施的学校教育肯定是有严重缺陷的,老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学生这一突出问题,慢慢会得到改变。
教育惩戒是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学校和教师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的正常教育活动,应当为广大社会和家长大力支持。反过来学校和老师行使教育惩戒,也应当规范合理,确保采取教育惩戒措施目的合法正当、程序合规可控、结果正向积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