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存在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位于陕西西安市的长安大学日前被罚款26324元,并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近日,据财政部主办的中国政府采购网所发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长安大学作为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被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罚款26324元,长安大学同时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公开资料显示,长安大学直属国家教育部,是国家首批“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国家“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现有全日制本科生2.5万余人,博士、硕士研究生1万余人,外国留学生1600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