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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因补课被“双开”! 一场官司为她赢得了尊严, 能笑到最后吗?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作为教师,什么时候,都应该成为一个典范。这是我们对于教师的一个职业要求,但是不是每一个教师都能做到,那就不好说了,因为人上一百,五颜六色。林子大了,什么鸟儿都有,而教师这个行业自然也有一些不能完全做到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

有偿补课,尽管被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明令禁止,但还是有一些老师涉身其中,就是现在也不例外。尽管我们对于有偿补课是持着严厉打击的态度,但是到了现实的执行过程中,各地的要求和处理的烈度是不一样的。

在双减落地之前,教师补课尽管被禁止,但是并没有被怎么认真地执行。这并不是各地教育局不作为,而是因为许多补课都是在家长的要求之下,在职教师也抱着侥幸的心理。因此,那时候,对于在职教师补课,大多是睁一只眼睛闭一只眼睛,就是处理也是隔靴搔痒的。

但是,在那时候,有一个地方对于在职教师补课的处理可是一点也不手软的,那就是辽宁鞍山。事情发生在2018年6月。

李老师是某中学的高级数学教师。临近期末考试,他就组织部分初一的学生在一起补习数学。这件事被有心人举报到了教育局。这有地址,还不一查一个准。很快,教育执法大队就把李老师和学生堵在补课的出租屋里。

这有图有真相,李老师就是有一百张嘴也说不清楚了。按照鞍山市教育局制定的《中小学校和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补课的处理办法(试行)》当中的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职教师补课行为都将给予开除公职,撤销其教师资格(双开)处分——

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李老师尽管已经55周岁,离退休也只有3个月,但是教育局在专题研究之后,还是给予了她严厉的处分:“李老师属于有偿补课,触碰了红线,给予她开除公职,撤销教师资格,追缴1600元补课费用的处理。

对于一个即将退休的教师,就是想让期末考试成绩好看一些,组织了学生进行了短时间的补课,就是收费也是象征性的。这就是踩了红线,也并没有产生多大的消极影响啊。自己都已经面临着退休了,还被这样无情地处理,她有些不能接受——““我快退休了,因为补课就开除我,我不服”。

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补课,这是国家教育部早就有明文规定的。尽管李老师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踩了红线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李老师把这件事起诉到法院,争取自己的权益,她能打赢这场官司吗?

规定是死了,如果从规定的本身入手,显然没有逆风翻盘的机会。那么,这件事怎样才能有翻盘的机会呢?

李老师接受了律师的建议,决定采取侧面迂回的战略。他们从教育局的执行程序上来切入,提出了教育局的三点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一,教育局的处理文件用的是“教发”格式涉嫌违法。这是行政机关下发给下属单位的文件。没有书面处罚决定书,仅用通知的方式处罚,严重违背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时,首先要制作专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专门的事项。

第二,处理决定的送达也涉嫌违法。教育局只是给学校下发了有关处理的文件,还把这件事在当地电视台播放。这些都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

第三,处罚时,没有给被处罚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尽管被处罚人写有悔过书,但那是在被迫的情况下,并且悔过书并不能说明教育局已经给了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一审法院在审理之后,认定教育部门作出决定后,没有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应认定为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教育部门对于李老师的处理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法院判决撤销教育局的处理决定。

教育局不服,提起上诉,但是被驳回,认可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撤销对于李老师开除公职和撤销教师资格的处罚决定。但是,二审法院还判决,责令教育部门在60天内对李老师违规补课的行为重新作出处理。

当地教育局最后对李老师的问题是怎样处理的呢?因为没有相关的信息作为佐证,只能是存疑。但是,从双方闹到这样的程度,李老师大概率很难有一个完美的收场吧!

亲爱的读者,对于李老师因为一千多元钱补了一个课而被教育局“双开”,怒而状告教育局赢回尊严这件事,你有什么想说的呢?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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