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某教育考试学院给自己摆了个“大乌龙”,先是称“无法提供核酸阴性证明”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一石激起千层浪”后,又改口将原“不得参加考试”改为“不得在常规考点参加考试”。
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已经进入常态化,如果一旦考生考前不幸成为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例,难道就要因为被隔离而放弃参加考试的权利吗?显然在常人看来这是一件匪夷所思的事情,那么法律上对于“阳性患者”如何高考的问题有化解之道吗?
一、“阳性考生”的受教育权不能被歧视,更不能被剥夺
毫无疑问,“一刀切”剥夺“阳性患者”参加高考权利,无疑就等于变相剥夺了其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而受教育权一项基本人权,在我国是明确受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宪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九条则更加明确了受教育权的内容“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所以,从法律规定来看,“阳性考生”接受教育的权利,不仅不能被随便剥夺,更不能被以各种理由而歧视。
二、“阳性考生”积极配合隔离观察治疗也是其应尽的义务
此项义务也来源于法律规定。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如果不服从该项法定义务,情节较轻的,可能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如果情节较重,可能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而被处以行政拘留;甚至有可能构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而锒铛入狱。
三、采取防控措施要秉持“阳性考生”的权利损害最小化原则
诚如上文所述,“阳性考生”的考试权要保障且不得歧视,疫情防控措施也要落实,那么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法律是如何处理呢?《突发事件应对法》给了我们答案。该法第十一条告诉我们“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权益的措施。”
显然,对于“阳性考生”的疫情防控,不只只有“阻止参加考试”一种,这几年对于此类问题的“作业”是很多的,比如,在“隔离点”“病房”开设考场、在考场设置单人考场、延后安排补考等等,这些措施无疑要比简单的“一刀切”禁止考试更能体现对公民权益的保护。
当疫情防控常态化时,有关部门在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是否“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态度,对待可能为此遭受损害的少部分公民利益,考验的不仅是一种智慧,更是“人民至上”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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