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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哪里是初中生, 简直就是恶魔!

这哪里是初中生,简直就是恶魔!9月7日,陕西渭南,大荔县城关中学发生一起极其恶劣的校园霸凌事件。

长达四分钟的视频显示,多名女生对一名女生实施殴打,轮流拳打脚踢,不断的扇耳光,看得让人触目惊心,简直比黑社会不差。被打女生痛苦的表情却不敢反抗,一旁的人还拿着手机录下打人的过程。周围还有赤膊男生围观。目前警方和学校已经介入调查处理。才开学没几天就发生如此恶劣的校园暴力事件,一次次的暴力情节,让人看的真的是触目惊心,不禁反问:这些乳臭未干的孩子是怎么啦?为什么如此的残暴?视频看出,是多名女生暴力殴打一名同学。打人当然不对,更是违法。就算被打的人只是皮外伤,该行为也构成治安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伤害他人,处五日至十日拘留;如果是结伙殴打或者殴打不满十四岁的人,则可处十日至十五日拘留。本案多名女生结伙围殴一名女生,就属于情节加重的情形,对施暴者应处以十到十五日拘留。同时还不排除一种情形:打人者逞强好胜,无缘无故地为了逞威风,随意找茬,随意殴打他人,辱骂恐吓他人。这种情形下,我们更倾向于构成寻衅滋事,甚至是犯罪。按照如此恶劣的殴打辱骂乃至恐吓,如果是成年人,必然是构成寻衅滋事罪。《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或者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所以不管是单纯的打人还是无事生非滋事生非,不是没有法律去惩处,那为什么就频频出现这些初中生的恶劣暴力事件呢?最直观的就是两个原因:

一是法律惩戒效果不足。尽管法律对校园暴力、暴力伤人的行为有充分的惩罚措施,但它都有一个责任年龄的限定。以《治安管理处罚法》来看,该法十二条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这些初中生最多也就十五岁,甚至不满十四周岁,并且在实际中即便慢了十四也不是一律拘留。再看《刑法》,根据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对于寻衅滋事等一般罪名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十六周岁。可见初中生一般刑事犯罪后都无法实施刑事处罚。可以说,法律对责任年龄的限制,在某种程度上不能对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进行有效的惩戒。本案中,打人者都是初中生,很可能并不会被执行拘留,更不可能判刑。结果又是加强教育,监护人加强监管。最后的结果是不了了之,完全达不到对违法者的正在教育目的。

二是法律观念意识不强。作为初中生应当对法律有基本的认知,应该有基本的敬畏。单从视频看,这些学生眼中毫无法律,心中毫无敬畏。这一方面是法律惩戒不足的原因,更重要的原因是对未成年人法律教育的缺失。现在的教育实际看,大学以前的教育阶段,家长也好,学校也罢,更倾向于关注成绩,属于法律教育。甚至没有专门的、系统的法律教育。那么,针对校园霸凌暴力,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施暴问题,除了因为年龄小,法律给予一定的特殊“宽待”,更需要足够的“震慑”,只有感受到“痛”,才知道“怕”。

第一加强强制性专门教育。这些性质恶劣的学生,想通过学校老师的三言两语、父母的几句唠叨,是不可能在思想上有改观的只有通过专门强制教育去重新塑造。目前国家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已经专门明确了这一规定,落实专门教育的作用十分必要。第二加强法制教育宣传。无知者无畏,多数的未成年人做出出格的事情,都是因为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是什么法律性质,只是觉得很威风。要让未成年人树立尊法守法畏法的意识,知道违法对人生的影响。有敬畏才能成为行动的底线自觉。第三加强惩戒效果震慑。现在的未成年人之所以如此胆大妄为,还有一个原因是惩戒不足。即便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做法律责任年龄限制,也应该形成不良记录、记录修复等措施。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记入不良记录,悔改明显的可以进行修复。这一方面是让未成年人本身知道后果,另一方面也是倒逼作为监护人的家长重视监管。否则仅靠依据批评教育和加强监管的“通知”,违法的未成年人不会重视,他的监护人也一样不会重视。校园暴力霸凌,如何预防和惩戒,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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