笼统或者广泛的公职人员是指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关于公职人员分类中明确: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从以上条款中可以得知,公办的科教文卫体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公职人员,这样看来好像只有校长、副校长、教务主任等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才属于公职人员,绝大多数教师只是担负教学任务,不从事管理工作,不算是公职人员,这种理解对公职人员定义过于狭窄。
教育部2021年底发布的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教师的学历,身份,地位待遇等,作了详细规定,其中明确了公办中小学教师的另一种身份——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依据规范公职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不过,这不草案征求意见稿,并未涉及到大学和幼儿园在编教师,同时还尚未面向社会发布。但并不影响教师作为公职人员的认定。
其实,公职人员核心是所谓的“公职”概念,“履行公职”这个概念非常广泛,比如国家机关,或者说政府序列以外的人员,如果他也是在履行公职,同时又占有编制,财政上负担他的工资福利,广义的理解就是公职人员。从这个角度而言,在编教师吃的是财政工资,理应属于公职人员。但是需要了解的是,学校的教师并不全是吃财政饭的。有的公立学校教师属于人事代理,另外私立学校的教师工资是由私立学校自己负责的,这部分教师因为不属于国家公办教师,在归类时当然不能算作是公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