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1973年5月出生的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于志刚在羁押期间死亡的消息,也只能替他叹息一声,你一个正儿八经出身名校的全日制法律本科生、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法律博士研究生,原本就不该当官啊。
于志刚在中国人民大学以上求学经历共10年时间,2001年博士毕业后进入中国政法大学任教,任刑法学讲师,次年即破格晋升为副教授;2005年破格晋升为教授,2006年被遴选为刑法学博士生导师,2015年5月,被任命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工作14年、42周岁时成为副厅级领导干部。
2018年3月,45岁不到任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应该是前途无量。
可惜,他的才智没有被用上正道。经查,于志刚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纪法底线,违背师德师风,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品礼金,接受他人安排的宴请、旅游;组织观念淡薄,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公权私用,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于志刚利用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副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1万余元。
前面我说于志刚不该当官,就因为他有一身本领,原本可以“赚大钱”的。像于志刚这样的专业背景,随便去哪家律师事务所,一年赚个几百万都是不会成问题的,691万余元甚至可以在一年内赚到手。可他作为一名校领导,却不懂得“当官发财 应当两道”这么个简单的道理,最终将自己送进看守所,而且在自己刚满49岁的时候(2022年5月)在辽宁省看守所羁押期间突发脑出血死亡。
“新京报政事儿”这篇题为《羁押期间死亡,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于志刚受贿案终止审理》的文章,还有一个人们关心的问题没有交代。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同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于志刚当庭表示认罪悔罪。那么,为何到他死亡时都没有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