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不应该公布基于教育视角的调查结论,清晰界定类似“打孩子”的行为,到底属于什么性质,幼儿园在其中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吗?
“老师今天一天没打我,真开心”,父母如果听到自己上幼儿园的孩子这么说,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心情?最近,山东青岛即墨区的孙女士,就面临着这样的痛苦。
据媒体报道,孙女士5岁儿子在当地一家幼儿园上学。今年7月初,孩子被老师要求主动请假一天,说“他太烦人了”。家长开始产生怀疑,后面去幼儿园沟通、查监控,发现在之前有记录的17天里,孩子几乎天天挨打,“(老师)用笔怼头、扇脸、揪耳朵、掐胳膊、踢腿……”
相信没有一个家长看到孩子这样的处境还能不愤怒。孙女士先后采取报警,向教育部门反映,给12345便民热线打电话等措施。3名涉嫌打孩子的老师,也先后被辞退了。可是让孙女士不满的是,两个多月过去了,幼儿园和教育部门没有公开通报此事,也没有给她任何纸质处理文件。
这不是孙女士得理不饶人。这么明显的伤害孩子的行为,只开除3名涉事老师是不是就足够了?3名老师被开除了,虽然有一些损失,但转眼可能又去其他幼儿园应聘,她们会不会再去伤害其他孩子?
更关键的是,幼儿园和教育部门的监管,是否也有需要反思的地方?但凡那些监控不是摆设,幼儿园或者教育部门不定期抽查,几名老师也不至于敢如此有恃无恐。
那些打孩子的行为,也许在身体上并没有造成明显的伤害,所以派出所没有立案。可是对一个5岁的孩子,这种在肉体和精神上造成的伤害,是可以想象的。如果整个事件只是开除了3名老师,连个公开通报都没有,怎么让人相信教育主管部门有所触动,有去思考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反复发生?
对涉事老师,能不能够得上法律追责的标准,当然要基于法律制度。如果伤害比较轻微,即便大家很气愤,也只能尊重目前的惩罚力度。但是幼儿园呢?负责人自己都承认“监管不好”,难道不应该接受追责?老师打娃,幼儿园可以毫发无损地做切割,如此又怎么可能倒逼幼儿园承担起码的监管责任?
从媒体的报道来看,出事之后,幼儿园方面只想着私了,而教育部门则基于警方不立案的定性,只是要求幼儿园辞退教师、自行整改。但最应该对幼儿园负监管责任的主管部门,难道不应该公布基于教育视角的调查结论,清晰界定类似“打孩子”的行为,到底属于什么性质,以及幼儿园在其中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吗?
当然,教体局工作人员也回应说,“现在还在继续调查”。已经调查两个多月了,何以迟迟拿不出结果?希望在调查结束对外通报之前,先听一听“老师一天没打我,真开心”这句话,想一想有关结论能不能对得住无辜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