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所民办学校。老师们收到了一个令人震惊的通知:为了招生,他们必须每月在朋友圈转发40条学校的宣传资料,否则将被扣工资。这让他们感到非常不满,他们认为这是对他们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侵犯,但又不敢反抗,只能默默忍受。这样的规定合理吗?他们有没有权利拒绝?这是一个涉及法律和道德的问题,也是一个引发社会关注和争议的话题。
李明(化名)是一名初中数学老师,他在华星学校工作已经有两年了。华星学校是一所民办学校,从小学到高中都有,规模很大,设施也很好。李明当初选择来这里工作,是因为听说这里的待遇很高,而且对教师的要求也不苛刻。他经过了层层考核,终于成为了这里的一员。
李明很喜欢自己的工作,他觉得教书育人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他对自己的学生也很负责,用心备课,认真授课,尽力提高他们的数学水平。他的学生也很喜欢他,觉得他既严格又风趣,能让枯燥的数学变得有趣。
但是有一天,李明收到了一个让他大吃一惊的通知。原来,华星学校为了扩大招生规模,想出了一个“妙招”:要求所有的教职工在自己的朋友圈转发学校的宣传资料。这些资料包括学校的环境、师资、课程、食堂等方面的介绍,还有一些成功案例和感恩信等等。而且,这不是一次性的任务,而是每个月都要做。具体要求是:每个月至少转发40条,少一条就扣10元工资。而且还要加上考核老师为好友,方便他们检查数量和质量。
李明看了通知后,感到非常气愤。他觉得这完全是对他个人隐私和言论自由的侵犯。朋友圈是他与亲友分享生活点滴的地方,不是学校宣传的平台。如果每天都在朋友圈刷屏学校的资料,不仅会打扰到他的亲友,也会影响到他自己的形象和声誉。他想象着自己的朋友看到他满屏幕都是学校宣传时会怎么想,心里就觉得很尴尬。
李明决定找校长谈谈这件事情,看能不能取消这个规定。但是当他去找校长时,却被告知这是学校领导层做出的决定,不容置疑。校长说,这是为了学校的发展,也是为了教职工的利益,只有学校招到更多的学生,才能给教职工提供更好的待遇。他还说,这是教职工的义务,不是什么隐私,也不影响言论自由。他让李明不要多想,乖乖执行就行了。
李明听了校长的话,感到很无奈。他知道自己没有办法改变这个规定,如果他不服从,就会被扣工资,甚至被开除。他想到自己辛苦找到的这份工作,想到自己还有房贷要还,想到自己还要养家糊口,他只好咬牙忍受。
于是,李明开始了他的“朋友圈之旅”。每天,他都要从学校发来的资料中挑选一些转发到自己的朋友圈。他尽量选择一些比较正面和中立的内容,避免太过夸张和虚假的信息。但是即使这样,他还是觉得很不自在。他看着自己的朋友圈,感觉就像一个广告牌,没有了任何个性和情感。他也不敢再发自己的生活状态,怕被淹没在学校资料的海洋里。
李明的亲友们也很快发现了他的变化。他们看到李明的朋友圈变成了一个学校宣传栏,感到很奇怪。有些人以为李明是被黑了,赶紧给他打电话问清楚。有些人以为李明是在为学校打广告,赞扬他很有责任心。有些人以为李明是在招生,嘲笑他很无聊。有些人以为李明是在炫耀,嫉妒他很有钱。有些人则对李明的朋友圈失去了兴趣,不再关注他的动态。
李明对亲友们的反应感到很尴尬和无奈。他只能解释说这是学校的规定,不得已而为之。但是他心里也很难过,觉得自己失去了和亲友们交流和分享的机会,也失去了自己的隐私和尊严。
李明不是唯一一个遭遇这种情况的人。在华星学校,其他的教职工也都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他们都觉得这个规定很不合理,也很反感。但是他们都没有办法反抗,只能默默忍受。
网友评论
这件事情很快就在网上引起了网友的热议,有网友认为这是对教职工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侵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也有网友认为这是教职工的工作义务,应该服从学校安排;
还有网友认为这是一种新型的营销手段,可以增加学校知名度和影响力。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此事该如何认定?
法律分析
这个案例中最具争议的两个法律问题是:
-一、学校要求教职工在朋友圈转发宣传资料,是否侵犯了教职工的隐私权和言论自由?
答:是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朋友圈是个人在社交媒体上设置的一个私密空间,用于与亲友分享个人的生活状态、感受、观点等信息。这些信息属于个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受到隐私权的保护。学校要求教职工在朋友圈转发宣传资料,无疑是以公开的方式侵犯了教职工的隐私权。
同时,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思想和意见的自由,包括选择表达方式和内容的自由。朋友圈作为一种表达方式,也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学校要求教职工在朋友圈转发宣传资料,无疑是限制了教职工选择表达内容的自由,侵犯了教职工的言论自由。
因此,学校要求教职工在朋友圈转发宣传资料,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停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教职工是否有权拒绝学校要求在朋友圈转发宣传资料?
答:有权。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意愿,不能强制或欺诈对方签订。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事项。用人单位不能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也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超出劳动合同范围要求劳动者做其他事情。
在朋友圈转发宣传资料,并不属于教职工正常的工作内容,也不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用人单位不能强制教职工在朋友圈转发宣传资料,也不能以扣除工资或开除为威胁。教职工有权拒绝这样的要求,并且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因此,教职工有权拒绝学校要求在朋友圈转发宣传资料,这是他们的合法权利,不应该被剥夺或者侵犯。
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一个重要的价值观启示:尊重他人的隐私和言论自由。隐私和言论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人权,也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应当尊重他人的隐私和言论自由,不要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侵犯他人的隐私和言论自由。
如果遇到了侵犯隐私和言论自由的情况,我们应当勇于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应当支持他人维护自己的权利。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和谐、文明、进步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