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发布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
校外培训机构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法》明确了实施机关,划定管辖权限,也对具体的违法情形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办法》将从2023年10月15日正式开始实行。
这些行为都属于“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办法》明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招收学员;责令停止举办;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其中,第十八条明确了“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形式:
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
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
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学科类培训从重处罚
《办法》第十六条明确,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其中包括:
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同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属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且培训内容为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超前开展学科培训等行为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行为包括: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超前超标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的。
此外,校外培训机构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规定招收学员;从业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线上校外培训包含与培训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及链接;线上校外培训未按照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留存培训内容、培训数据、直播培训影像的;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等行为也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发现违法线索这样举报
如果市民发现了校外培训违法问题,可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教育部官网、“中国教育督导”微信公众号及各地开通的监督举报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如涉及违法违规收退费等经济纠纷问题,还可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向当地消协组织投诉举报。
潇湘晨报记者骆一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