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错了,我很后悔,我不应该找‘枪手’去替考……”法庭上,赵女士痛哭流涕地忏悔道。
正是花样年华的赵女士,原本就有着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多年后,在上海已经有了一份不错的工作。但为了让自己在职场上更具竞争力。2016年起,她连续几次报考上海某985高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但都卡在了笔试环节。
2018年赵女士再次报考。可在备考期间,她担心笔试考不过,于是通过他人介绍找到了某考研培训机构负责人李某。李某向赵女士表示,他会安排好笔试,但提出需要赵某支付10万元“包过”费用。赵女士一听喜出望外,爽快地向李某转账支付了10万元。此后不久,李某发给赵女士一张“枪手”的照片,让赵某PS后用作研究生考试的报名照片。
临考前几天,赵女士将她本人身份证原件交给李某。考试当天,她也没有参加考试。等到考试成绩公布,赵女士笔试成绩顺利通过,最终被学校录取了。赵女士终于进入了梦寐以求的校园,开启了全新的学习生活。
可纸终究包不住火,2021年12月,学校老师在比对毕业照片与录取照片人像时,发现了蹊跷。经过司法鉴定中心的笔迹鉴定,2018年研究生入学考试答卷笔迹与赵女士MBA在读期间考试答卷笔迹不一致,不是出自同一人。学校遂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赵女士和“枪手”被抓捕归案。
2023年8月11日,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赵女士提供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黄民燕律师为赵女士在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黄律师在会见赵女士时,赵女士坦承,她一开始以为李某可能通过特殊渠道有免考名额。但当李某让其上传“枪手”照片报考以及考试当日本人不用参加后,她已经意识到是他人替考。她当时存在侥幸的心理,也未意识到该行为涉嫌犯罪。律师告知了代替考试罪的法律后果,赵女士十分悔恨,流泪表示如果早知道涉嫌犯罪,绝对不会找人替考,希望法院能给她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终,黄浦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判处赵女士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黄民燕:
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代替考试罪这一罪名。代替他人考试者和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都是该罪的犯罪主体,最高可以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而刑法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包括研究生招生考试、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等常见考试,在这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存在替考行为的,无论是替考者还是找人替考者,均会受到法律制裁。
记者 / 邹嘉
图片 / 黄浦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