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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绩效工资与工作业绩挂钩是应有之义, 岗位工资也能挂钩吗?

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占比70%)的主要问题在于它的发放与职称级别挂钩,职称级别越高,基础性绩效工资数额就越高。根据后来实行的新岗位聘任等级发放标准,事业单位人均年绩效工资数额:副高五级 34000元,六级 32000元,七级 30000元;中级八级 26000元,九级 24800元,十级 23800元。

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30%)的主要问题在于分配不公平,很多地方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都是倾斜于学校的行政人员,结果使得满工作量或超工作量的一线教师所得的数额远不及行政人员,此外,很多地方的学校日常经费开支都是从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中支出,最终让很多一线教师都无法拿回应得的部分。

虽然教育部之前曾多次强调要建立多劳多得和优绩优酬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以及奖励性绩效工资要向一线教师倾斜以便通过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达到多劳多得和奖勤罚懒的目的从而激发教师从教积极性,但现实中无论是基础性绩效工资还是奖励性绩效工资都存在着不合理现象,主要是绩效工资制度实施的初衷出现了偏离。

今天看到有位山东教师发布的与此相关的信息(如上图所示),说要降低职称工资,职称只与单位课时工资挂钩,多劳多得,绩效工资要与上课实际成绩挂钩。这位老师所说的职称工资就是与职称级别密切相关的岗位工资,课时工资也就是之前的课时津贴,在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后已被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取代。

教师的绩效工资与工作业绩挂钩是应有之义,无论是基础性绩效工资还是奖励性绩效工资原本都应该按照绩效工资实施初衷以及教育部所作出的规定与教师的课时量、出勤率、教学实绩等直接挂钩以真正体现绩效工资的多劳多得和奖勤罚懒的目的和作用,只是在具体执行时出现了偏差,但岗位工资也能挂钩吗?

岗位工资标准的高低是与职称级别的高低直接对应的,换句话说就是职称级别越高,岗位工资标准就越高,这样的设置初衷是为了激发教师从教积极性和体现教师的身份地位和能力水平。虽然职称评审的条件苛刻而且繁多,但一线教师的课时量、出勤率和教学实绩等条件在现实中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占比很低。

尽管职称评审理应将一线教师的课时量、教学实绩等作为评审的最主要条件而且职称岗位工资也应该与此直接挂钩,但就连绩效工资本应该与教师的工作量、出勤率和教学实绩等挂钩这么一个最简单明了的事情都会在执行时出现偏离,你觉得岗位工资也与此挂钩有可能吗?再说了,评上职称之后退居二线的能降低岗位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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