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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峰因“舔”言论惹来官司, 谁能告? 怎么告? 告得赢吗?

去年12月9日,网络名人张雪峰的“文科都是服务业,总结成一个字就是‘舔’”的相关言论,引发大量网友热议。之后张雪峰发微博道歉。

1月8日,博主“顾言右”就以上言论,起诉张雪峰。目前,此案已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受理,处于网上立案审查通过阶段。

当晚,张雪峰在直播间再谈及被起诉一事,他认为自己也是从事服务行业,没有贬低文科的意思,并指对方是蹭流量,想红想疯了,他建议想红去蹭更有名的人。

对于张雪峰的公开言论,“顾言右”有无起诉的权利?类似诉讼,个人起诉时应注意哪些事项?如何搜集、保存哪些证据?

多名受访律师对澎湃新闻表示,任何一个普通人如果认为张雪峰的言论对自身权利造成了侵害,都享有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将文科专业称为服务业、“舔”等言论,难以被法院认定为侮辱言论。

“张雪峰言论引起的讨论,本质上更多是一种观点争议,不适合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法院通常最终也不会介入评价。”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卢义杰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认为,文科博主的起诉可能在法律上难以得到满意的结果,但若以此为契机,促进全社会对文科生职业发展的关注、反思,也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起诉获受理,多名律师认为难获法院支持

去年12月12日,张雪峰相关言论引发网友关注与热议后,在社交平台拥有60余万粉丝的“顾言右”就曾发布消息称,张雪峰的言论是对文科生群体公然的“人格贬低和挑衅”,欲就张雪峰此前言论将其起诉至法院。

澎湃新闻注意到,该博主在晒出的起诉书中称,文科范围广泛,包含新闻学、文学、管理学、金融学、经济与贸易学等,给社会繁荣和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而张雪峰利用自己的身份和流量,在公众场合公然抨击“文科生”就是“舔”,明显是一种故意矮化的行为。

“顾言右”认为,其中“舔”字更表达了一种“献媚”“讨好”“卑躬屈膝”的形象,就算社会中真有这种人的存在,也不应该归属于整个群体,其言行明显涉及侮辱罪。根据相关法规,在他看来,张雪峰需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顾言右”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张雪峰在报刊中刊登道歉声明,赔偿其1元钱精神损失费,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1月8日,在宣告法院立案审查已通过后,“顾言右”紧接着发表了长文《为什么我要坚持起诉张雪峰》,解释自己此举的初衷。他称:“我想没有一个文科生愿意背负‘舔’的污名,也没有一个文科生愿意别人戴着有色眼镜来看待自己,大家都是服务业,何必一定要分高低贵贱。”

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主任梁宏刚律师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文科博主“顾言右”起诉张雪峰公司一案,原告认为其作为文科生一员,其受到侮辱诽谤,名誉受损,文科博主不是代表文科生提起诉讼,而是作为受害人之一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卫洲律师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认为,能理解张雪峰的言论会让众多文科学生感觉不适,但张的言论并非指向文科博主个人,而是对某种学科的评论,这对文科博主并不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和实际影响。该案件最大的可能会被驳回起诉。

王卫洲称,张雪峰在其中一条微博中称“有条狗朝我叫”,其言论可能指向到个人,其言行涉及辱骂他人,符合起诉条件,被辱骂人可以提起诉讼维护权益。

卢义杰则认为该案原告资格存疑。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换言之,享有法律意义上名誉权的主体,不包括文科生群体这样的某个社会群体。本案中,张雪峰言论没有明确指向某个特定的自然人、法人,而民法典中的非法人组织指的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通常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文科生群体显然也不是非法人组织。因此,文科博主难以证明其与张雪峰言论有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

法院会从哪些方面审查裁判这类案件?

起诉状显示,文科博主将张雪峰所在公司列为被告,而不是将张雪峰个人列为被告。有网友讨论说,这是不是告错了?

卢义杰表示,如果张雪峰言论是职务作品,起诉公司不无道理。是否属于职务作品,主要考察张雪峰与该公司是否存在劳动或聘用关系、张雪峰直播是否属于其工作任务和职责范畴、是否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等等。如果不是职务作品,则须起诉张雪峰个人。

梁宏刚认为,文科博主起诉张雪峰公司一案,属于民事侵权纠纷案,谁为适格被告,主要以侵权言论发布的主体以及张雪峰发表言论时的身份属性予以确定。如果张雪峰发表言论系履行公司职务行为,如培训、对外咨询时,发表的言论属于职务行为,可以将张雪峰所在公司列为被告。如张雪峰系在工作之外,并在个人社交账号上对外发表争议言论,则属于个人行为,应当将其个人列为被告。即便是个人发表了争议言论,但公司账号对外发布,则也可以将公司也列为被告。

法院主要从哪些因素考量裁判这类案件?

王卫洲认为,这类案件法院一般要考量:原告是否具备起诉资格,即原告是不是与张雪峰言行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其次,被告的言行是否构成侵权,即被告的言论是否正确、是否侵犯原告的姓名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是否对原告产生实际影响等因素。

梁宏刚指出,从以往案例来看,法院基本上都予以立案,也会开庭审理,但最终以侵权人赔礼道歉,双方和解结案,很少看到生效的判决。群体性名誉侵权案,最好由公益机构或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主体会更恰当。

“否则如果群体中的每个人都提起诉讼,都要求赔偿,即便是索赔一元钱,那么赔偿总额也是非常巨大的,因此司法实践中,很少见到类似案件的生效判决。”他直言。

卢义杰分析,一般法院会围绕侵权的构成要件来审查。一是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具体到本案,一方面是文科博主与张雪峰言论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另一方面是审查“所有的文科专业都叫服务业”“服务业总结成一个字就是舔”分别是否属于侮辱,特别是“舔”系侮辱言辞还是民法中的戏谑行为。二是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也即如果侵权,张雪峰是否系故意、重大过失。三是是否存在损害后果,也即张雪峰言论发布后,文科博主是否社会评价降低了。四是该损害后果是否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也即,如果文科博主的社会评价降低,是否系张雪峰言论导致。

他认为,将文科专业称为服务业,难以被法院认定为侮辱言论,因为在法律看来,任何行业都是平等的,如果将“称为服务业”认定为贬损,潜台词无疑是服务业低人一等,明显不妥。“舔”被法院认定为侮辱的可能性也不大,因为在互联网语境,“舔”更倾向于戏谑、调侃、自嘲,在互联网上有一定使用频率及接受度。

难以构成侮辱罪,诉讼双方要各做什么准备?

在“顾言右”晒出的起诉状称,张雪峰涉及(涉嫌)侮辱罪。

“侮辱罪,是一项很严厉的刑事责任,一般是对特定人员实施侮辱诽谤,并且情节严重,方可构成侮辱罪。”梁宏刚说,张雪峰对文科生评价的言论,带有调侃、贬损的意思,确实不当,但其个人随后赔礼道歉,他作为教育机构从业人员,帮助学生理解和选择不同学科,目的并不是侮辱诽谤文科生群体,尚不构成刑事犯罪。

卢义杰也指出,首先,该起诉状提起的是民事诉讼,刑事指控不在法院审理范围内。其次,张雪峰行为也难以认为构成侮辱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指的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也即,一是审查该言论是否属于侮辱,二是即使相关言论属于侮辱,对象也必须是“他人”。刑法有关释义对此已指出,他人是指特定的人,即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明确地针对某特定的人实施,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骂街、谩骂等,不构成侮辱罪,显然张雪峰言论没有指向特定的人,不构成本罪。

“刑法是最后法,不宜动辄通过刑事手段打击日常生活中的纠纷。”卢义杰说,值得一提的是,《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也明确提出,“部分群众对一些社会消极现象发牢骚、吐怨气,甚至发表一些偏激言论,在所难免。如果将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作侮辱、诽谤,使用刑罚或治安处罚的方式解决,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可能激化矛盾”。

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起诉状中,“顾言右”的法律依据引用的是该规定的第三项。

梁宏刚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引用该条款并不准确。民法典第1025条是关于舆论监督、新闻报道过程中如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并确定侵权的情形,而张雪峰的言论不属于新闻报道,他的公司也不属于新闻传媒机构,张雪峰发表该言论,不属于舆论监督,而是对文科生群体的评价。

卢义杰也指出,该条款说的是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与保护名誉权关系问题。文科博主引用该条,显然不是最准确、最直接的,但如认为张雪峰言论是在批评文科群体的职业表现,属于舆论监督,进而主张其在舆论监督中使用侮辱性言辞应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引用该法条似乎也能自圆其说。最准确的法条应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针对这起诉讼双方应该做的准备,王卫洲表示,文科博主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对于张雪峰所称的“有条狗朝我叫”的微博进行证据保全;并组织证据证明该言行的指向对象,确保自己属于适格原告。而张雪峰如果应诉,应当做书面或者口头答辩,并向法院提交其言论是否正确、其言行是否具有侮辱、贬低他人的证据。

梁宏刚也指出,文科博主在本案中系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根据名誉侵权案的特点,他需要进一步证明他是适格的主体,证明他与被侵权主体具有特定的联系,属于被侵权的一方,证明其名誉受到了损害,社会评价降低,以及这种侵权给他造成的精神上、物质上的损失。而张雪峰一方,则需要从言论内容角度,解释其做出评价性的言论内在的含义,其做出这番言论的目的和本意也需要向法庭解释清楚。另外从法律适用角度,看原告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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