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邵东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韩某系从事外语工作的教学工作者,其以口述形式录制了教学视频,并上传至学浪网进行公开发表和销售,售价在998元至699元不等。课程在学人员达上万人。
韩某发现有商家在网上销售侵犯其对上述作品权益的商品,故委托某公证公司出具的公证书载明,在拼多多店铺,售价4.98元,销量为12件。付款后,店铺客服发送百度网盘分享的文件网址。点击该网址后可跳转至百度网盘查看并下载文件夹中的视频课程,点击文件后,显示出原告韩某讲授的相关英语课程。原告为此花费公证费1500元。根据拼多多平台客服披露的商家信息,店铺名称的经营者为被告杨某。
韩某遂提出诉讼,要求被告杨某、上海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行为,下架相关产品和链接,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要求被告杨某承担惩罚性赔偿和赔偿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万元,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对被告杨某承担的第二项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1、杨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本案中韩某以口述形式创作完成了成果并进行公开发表,该作品是韩某投入思想、创造产生的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应受到法律保护。而杨某未经许可在线提供授课视频,构成侵权。
结合一般商业交易习惯,获得作品相关著作权授权,除应获得著作权人授权外,还应当支付相应对价,但杨某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向韩某支付对价。
02、作品被抄袭,原作者该怎样维权?哪些情况下需要公证公司的介入?
首先原作者应当及时收集保存侵权证据,例如通过公证、录音或录像等方式记录或还原侵权内容、侵权方式、侵权时间和地点等;其次,可以通过委托律师向侵权人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最后,如果侵权人不停止侵权行为或是经过协商双方也无法就赔偿等救济方式达成一致,原作者可以向著作权管理部门投诉,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惩罚性赔偿。
实际上当侵权证据难以获取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在互联网上这样的情况下,公证公司的介入是非常必要的。公证公司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能够通过丰富的证明方法和严谨的证明形式来证明网络知识产权的权属、证明侵权行为的事实以及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
03、网购平台是否应当承担监管责任?
网购平台应当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确保平台上的商品和服务不侵犯任何知识产权。
具体来说,网购平台应该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平台上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审查和筛选,及时删除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和服务,同时网购平台积极主动地采取制止盗版侵权的措施,不仅是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才采取删除或者是下架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