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入罪的大学生,不妨得到一个更体现刑法谦抑精神(指用最少量的刑罚取得最大的刑罚效果)的结果。
这是一个“薅羊毛”却惹出牢狱之灾的故事。据报道,2018年4月,江苏某大学在校生徐某,在利用肯德基客户端点餐过程中,无意间发现两个“生财小门道”,即在APP客户端用套餐兑换券下单,进入待支付状态后暂不支付,之后在微信客户端进行退券和退款操作,由此得到兑换券和取餐码。发现漏洞后,徐某还做起了“副业”:将诈骗得来的套餐产品通过线上交易软件低价出售给他人。同时,他还将上述方法当面或通过网络传授给丁某等4名同学。
↑图据肯德基官方微博
截至案发,徐某的行为造成百胜公司损失5.8万余元,丁某等四人造成百胜公司损失0.89万元至4.7万元不等。基于此,徐汇法院依法认定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丁某等四人皆因相同案由被分别认定为诈骗罪或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一千元不等的刑罚。
就本案来讲,“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对什么对象实施骗取较大数额钱财的行为。根据刑法原理,诈骗犯罪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只能针对活生生的人,而不是冷冰冰的物。从徐某与同学们的所谓“犯罪行为”看,针对的只是APP客户端、微信客户端,始终没有面对肯德基公司的人员,故而笔者认为,这并不符合诈骗罪的基本前提。
诚然,软件都是人制作的,也是人操作使用的,但常识告诉我们,并不是所有软件都得有人站在后面“随时指挥”。就肯德基的APP客户端、微信客户端等软件而言,基本上都属于一经投入就自动运行、无人操作,而这也是大公司推行管理自动化、节约劳动成本的通常做法。既然没有人的因素,自然就不宜把“机器”也作为诈骗犯罪的对象。
肯德基被“薅羊毛”,究竟是谁的错误导致的?“数据不同步”本身是软件系统的漏洞,消费者能够“薅羊毛”,也建立在这个“漏洞”的错误基础之上,不宜把责任的“水盆”全扣在发现漏洞的消费者头上。
不可否认,徐某和同学们的行为本身有其错误之处。无论从道德看,还是从法律上讲,借机生财都不是公民的应有做法。但从人性角度看,面对从天而降的美味馅饼,并不是所有人都能经得住考验。当年ATM机取钱的许霆案,最后也是改判从轻。作为在校大学生,没有收入来源,且涉世未深,更是抵抗力不足。
就实际危害性来说,借机“薅羊毛”的做法,相比真正的诈骗犯罪行为亦较轻。究其实质,“薅羊毛”与不当得利并无二致。徐某也还有自首等情节,属于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可以得到更多“宽恕”。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徐某等人,如果对他们“枪口高抬一寸”,也有利于这些在校大学生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如此,也是刑法谦抑精神的体现。
法律的威力在于公平公正。那些入罪的在校大学生,不妨得到一个更友善的判决结果。被“薅羊毛”的企业,则有必要尽快堵上漏洞,避免银子白白外流,也防止其他消费者中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