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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幸被事业单位解聘, 应该找单位要赔偿金吗?

我国法律规定,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聘用单位需要给予受聘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

1.聘用单位被撤销,聘用人员不愿服从新的工作安排的。

2.由聘用单位提出并经受聘人员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

3.因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它适当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聘用单位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

4.因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或聘用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聘用合同,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

当需要给付经济补偿金时,给付条件为:

聘用单位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 1 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工作时间不满1 年的,按其本人 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支付

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 3 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 3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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