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复旦大学算了几笔去年的旧账。开除了三个嫖娼的学生,一个博士,一个硕士,还有一个EMBA硕士。
这是一个博士。
这是一个硕士。
再一个硕士。
嫖娼不是学校抓的,是公安机关抓的。三个区的公安机关,分头抓的。所以请注意,这不是集体嫖娼。
开除的依据是2019年版的《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 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卖淫、嫖娼开除不是新规定,早在2005年版的《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十五条 违反社会公德,影响校风部分就有: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
复旦不但开除过嫖娼的学生,2004年11月还开除过嫖娼的教授。
当时47岁陆教授还是复旦某学院的院长。他自称是在茶社认识对方的,犯错的时间是在2004年2月,当时对方无工作,不读书,生活困难。他“犯错误”既是出于同情、帮助,又是“出于道德上的迷失”。在发觉这一错误应该停止时,就没有再往来,其间他拒绝过两次敲诈电话和多次短信。
他自称当年8月12日警察找他,说有案件要他录供作证。由于对“上述错误”的理解不同和对事件严重性的疏忽,在警官表明将隐去单位和姓名的前提下,他积极配合并签了名。事后,他受到了治安警告和罚款。
后来警方通报给了学校。学校免去了陆教授学院院长的职务和教授头衔。那时候还有争议,因为没有什么规定说嫖娼是要被开除的,既没有规定学生,也没有规定老师。
这也许就是2005年版的《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