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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由乡镇划为街道, 生活补助没了, 合理吗? 再看这一点就清楚了

乡村振兴计划已经进入纵深发展阶段,与此同时,乡村教育也是得到了振兴和发展,乡村教师的工资待遇福利不断提高,乡村教师的住房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乡村教师的生活补助力度不断加大,乡村教师的职称岗位比例不断增加,这些都是源自针对乡村教师优惠倾斜的政策措施。

实际上,伴随着乡村振兴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即乡村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推进,针对乡村教师的一些优惠倾斜措施也会慢慢地不起作用了,尤其是对那些城区周围一定范围内的乡村学校的乡村教师来说更是如此,当然这会取决于各地对乡村教师和城镇教师的身份界定和行政区划的划分权属。

江苏对乡村教师的定义: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涉农街道和村庄学校(含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学一线任教的在职在岗教师。广西对乡村教师的定义:乡村教师是指全区乡中心区、村、教学点中小学、幼儿园各学段的在职在编在岗教师。

昨天有位乡村教师在我相关文章底部评论区留言(如上图所示),说自己所在学校由乡镇划为街道了,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没有了。乡村教师的乡村生活补助资金都是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共同按比例承担并都是按时下拨,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或挪用。学校由乡镇划为街道,生活补助没了,合理吗?再看这一点就清楚了。

根据相关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制和区域划分,如果乡镇划为街道的行政区划的划分权属明确,那按照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范围的规定,就享受不到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了,此外,还有一点也会有助于看出这样的区域划分是否合理或合规。

针对乡村教师实施的职称岗位评审倾斜政策都是要求乡村教师在乡村学校达到规定的乡村从教年限并仍在乡村一线任教的教师才可享受倾斜政策而且评聘之后一旦调离乡村就不再享受,另外,通过正常渠道晋升职称的乡村教师选调进城或其他途径进城,职称是要降级并进行重新岗位聘用。

学校由乡镇划为街道或办事处或城区,也就失去乡村学校的属性了,教师自然不会再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了,如果已经评聘的相应职称级别也按照规定进行了降级待聘,那就是合理合规的了。如果不是这样的,那就可能存在着随意的区域划分并将中央财政拨付的生活补助资金截留或挪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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