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乡村振兴计划已经进入纵深发展阶段,与此同时,乡村教育也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振兴和发展,乡村教师的工资待遇福利不断提高,乡村教师的住房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乡村教师的生活补助力度不断加大,乡村教师的职称岗位比例不断增加,这些都是源自针对乡村教师优惠倾斜的政策措施。
实际上,伴随着乡村振兴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即乡村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推进,针对乡村教师的一些优惠倾斜措施也会慢慢地不起作用了,尤其是对那些城区周围一定范围内的乡村学校的乡村教师来说更是如此,当然这会取决于各地对乡村教师和城镇教师的身份界定和行政区划的划分权属。
江苏对乡村教师的定义: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涉农街道和村庄学校(含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学一线任教的在职在岗教师。广西对乡村教师的定义:乡村教师是指全区乡中心区、村、教学点中小学、幼儿园各学段的在职在编在岗教师。
之前有位乡村教师在我相关文章底部评论区留言(如上图所示),说自己所在学校由乡镇划为街道了,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没有了。乡村教师的乡村生活补助资金都是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共同按比例承担并且都是按时下拨,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或挪用。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各地不一,大部分地方都是每月500元左右。
不过,像山东、江苏、浙江等经济强省的不少地方都已将补助标准提高到1000元以上了。无论是每月500元还是1000元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这对地方财政来说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虽然这是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承担,但如果地方随意将乡村或乡镇学校划为街道,不仅不用支出地方承担的补助资金还可以截留中央下拨的资金。
根据相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制和区域划分,如果乡镇划为街道的行政区划的划分权属明确,那按照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范围的规定,就享受不到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如果乡镇划为街道的行政区划的划分权属不明确或为了节省财政支出而随意划分,那就损害了乡村教师应有的利益。
现在国家大力振兴和发展乡村教育,不断提高乡村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加大乡村教师的生活补助力度等等。一系列的优惠倾斜的政策措施让乡村教师们的现状有了很大的改变和改善,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区域划分的复杂性出现了乡村学校位置和乡村教师身份难以界定的现实问题,从而让很多难以确定位置和身份的教师感到困惑和不解。
对于乡村教师和城镇教师的划分,目前还没有一个全国范围的统一界定,很多地方在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时都只是提到乡村教师这个概念而没有明确界定。现阶段由于各地行政区划的不断重复调整,城乡之间的划分有时显得很模糊,很多老师因为界定不明确得不到或得到后又被取消相应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的机会。
乡村振兴计划的实施是涉及到城乡协调发展的大事,而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的实施更是涉及到乡村教育振兴计划的大事,也是为了留住人才扎根乡村教育的国家层面的重大决策,需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位,切不可随意而为之。学校由乡镇划为街道不能太随意,界定要明确以防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资金被截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