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收入分配的内涵,用学术理论来解释,应该怎么理解?首先,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知道,马克思沿着由斯密开辟、李嘉图追随的足迹继续探讨商品的交换价值问题。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认为生产是“局限在与历史无关的永恒自然规律之内的事情”,发生变化的仅仅是分配方式,并没有确定如何以劳动来确定交换比率。
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发现生产和交换之间的规律,马克思进行拓展研究,揭示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商品的交换价值是由社会所赋予的,劳动使得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商品具有交换价值。
确定商品交换的原则是蕴含于每一种商品中的劳动量,包括储存在生产工具中的劳动量。马克思对萨伊“三位一体式”的收入分配公式予以深刻批判。这一公式完全符合统治阶级利益,它掩盖了各种收入的源泉,掩盖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对抗性,否认了劳动创造价值的事实,掩盖了创造价值的真正源泉。
综上所述,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对收入分配问题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但由于其阶级立场的局限性,并没有揭示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实质,未能得出正确结论,并逐渐走向庸俗化的发展道路。
马克思恩格斯批判继承资产阶级古典学派关于收入分配思想的科学成分,不断揭示资本主义经济运动的发展规律,不断完善自己的劳动价值论并创立剩余价值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在审视资本主义时代课题的基础上,批判继承空想社会主义的收入分配思想,抛弃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庸俗成分,把收入分配放在经济运行发展的全过程加以考察。他们提出的收入分配思想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包括对收入分配内涵的认识、对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收入分配的评析与设想。
他们在揭示人类社会收入分配的一般规律的基础上,基于时代进行的现实分析形成对资本主义社会收入分配的认识,基于现实进行的美好设想形成对未来理想社会收入分配的认识。
马克思恩格斯在研究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探索资本主义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同时,在经济社会中探讨了收入分配的内涵。详细阐明了收入分配的主体、对象及来源、收入分配是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国家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等。
马克思恩格斯对收入分配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国家收入分配和个人收入分配两方面,本论文重点研究个人收入分配。
个人收入分配是指社会成员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经济活动,其收入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就业、消费、投资和物价等经济社会方方面面的发展。马克思首先将分配区分为生产条件的分配和产品的分配,其次提出收入分配是个人消费品的分配。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
劳动者作为创造价值的唯一主体,价值在分配上应归劳动者所有。资本主义条件下是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这样的分配体现的是对生产的否定、对劳动的否定,是不合理的分配方式,应该实现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统一。
诚然,这是马克思恩格斯收入分配思想的抽象形态。现实的收入分配是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即从创造财富的过程产生的结果中扣除成本以后归个人的部分,它是全部社会成员在一定时期内从各种来源获得的收入的总和。
收入分配的主体
分配关系是表示“新生产的总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中间进行分配的关系。”由此表述可以得出在生产力发展不够完善的阶段,参与收入分配的主体是处于生产过程中并对各种生产要素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要素所有者,即劳动力、资本、地产等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即工人、资本家和地主等。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提及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使用的收入分配主体是“社会”“社会方面”,但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收入分配主体的具体形式没有给出说明,但是这一阶段实现了生产力的高度发达和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自然而然就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分配。
收入分配的对象
拉萨尔提出“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马克思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角度入手对拉萨尔绝对平均的分配原则进行了严厉批驳,得出拉萨尔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前提下公平分配劳动所得只能是一种空洞的幻想。
因此,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明确指出收入分配的对象是社会总产品做必要扣除后对生活消费品的分配。分配的对象来源于劳动力新追加的劳动新加进的总价值。马克思认为未来社会个人收入分配问题,是对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并提出六项扣除原则。
收入分配的来源及其构成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阐明了资本主义制度下各种收入及其来源。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收入分为三个部分,即利息、地租和工资,并从因果关系角度分析这三部分收入源泉是资本、土地和劳动。
西方经济学家认为资本、土地和劳动都创造价值,实则不然。资本是生产关系,“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特有的社会性质。”它本身不能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依靠剥削劳动者获得利润和利息。
土地是“无机的自然界本身”,并不创造剩余价值,只有在资本主义特定的生产关系下,土地所有者才能凭借土地所有权获得地租。
“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不能离开社会形式和生产形式而独立存在。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和工资并不是对等的关系。公认的劳动不仅创造了相当于工资的那部分剩余价值,而且也创造了全部剩余价值。
决定劳动采取工资形式的,是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种分配关系,以工人所创造的新价值为前提的。因此马克思实际把收入分为两部分,即工人的工资和剩余价值,利润、利息和地租等都是剩余价值的表现形式。
收入分配是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
分配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环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 >导言》一文中揭示了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构成社会生产统一整体中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强调从社会生产的内在联系和有机统一上理解四个环节之间的关系。
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分配是生产关系的一个环节,其中生产与分配之间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马克思在批判李嘉图“生产先于分配”观点基础上确立了“生产决定分配”的观点。马克思认为分配除了产品分配以外,首先是生产条件的分配。一方面表现为生产条件分配决定着收入的分配方式和数量关系。
恩格斯认为分配是“某一个社会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以及这个社会的历史前提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表现为生产结构决定分配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就对象和形式而言都是如此。
二是分配关系对生产关系具有重要的反作用。马克思恩格斯辩证地分析了分配对生产的反作用。随着分配的变动,“生产也就发生变动。最后,消费的需要决定着生产”。恩格斯提出分配“反过来也影响生产和交换”,分配关系“赋予生产条件本身及其代表以特殊的社会的质。它们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
三是未来社会的分配方式是发展变化的。他们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个人消费品的分配观点是按需分配,后来在《资本论》中提出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方式是发展变化的。
马克思设想未来社会的联合体中分配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有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恩格斯同样主张以发展变化的观点来研究社会主义的分配问题。“随着生产和社会组织的进步而改变,从而分配方式也应当改变。”
收入分配是分配的组成部分之一。首先,从概念分析来看,分配是社会产品分归国家、社会集团以及社会成员的活动,包括社会总产品、国民收入和个人消费品的分配。经济学意义上的收入分配是指通过分配使人们获得收入,分配是形成收入的途径,收入是分配的结果。
结语
总的来说,从概念得知收入分配是分配中属于个人消费品部分的分配,显然,收入分配是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马克思的分配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包括价值分配、利润分配和收入分配等,本论文重点研究个人收入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