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辽宁日报
本报记者唐佳丽
近日,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财政厅联合17家省(中)直单位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解决项目经费管理刚性偏大、经费报销难、间接费用比例偏低等问题。日前,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就相关改革如何赋予我省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自主权等问题进行解读。
问:减少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刚性约束,会提高其使用效率。《实施意见》出台后,我省将在哪些方面扩大科研人员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
答:一是简化预算编制。将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统一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共三类。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二是下放预算调剂权。将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并将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三是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在“兴辽英才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科研项目,以及自然科学基金、科学事业公益研究基金等科技计划中的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包干制。
问:完善经费拨付机制,能最大限度地调动科研人员工作积极性。《实施意见》做了哪些规定,来完善我省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
答:一是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分阶段补助的项目,首笔资金拨付比例应充分考虑项目具体情况,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二是加快经费拨付进度。原则上应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三是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由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问:在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方面,《实施意见》作了哪些具体安排?
答:一是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提取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从不超过20%提高到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从不超过13%提高到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从不超过13%提高到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二是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允许将项目聘用人员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三是探索基本科研业务费激励机制,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动态调整,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等。
问: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能让科技人员把主要精力投入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中。在此方面,《实施意见》做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改进科研项目财务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可为科研项目配备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提供专业化服务。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同步实施项目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二是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三是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问:改进科研绩效管理,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问在此方面,《实施意见》做了哪些新要求?
答:为加强绩效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绩效,《实施意见》从两个层面对强化科研经费绩效管理提出要求:一是项目管理部门层面,强调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尊重科研规律,根据不同类型的科研项目的特点实行分类评价,评价结果要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二是项目承担单位层面,在资源配置上体现绩效导向,把科研资源向优秀的人才和团队倾斜,切实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