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网友反应呢,自己以前是一名广东的小学教师,1994年参加工作,1998年开始交社保,学校应交部分财政一直没给交,到2007年自动离职了,现在办理退休,被告知2007年以前的工龄和社保,因为你是自动离职,所以全部清零不算,让这位朋友感到非常委屈。
这名网友反应的情况到底是不是真实的呢?我认为是真实的。编制内的公办教师,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的是从学校分配到学校工作,有的是由民办教师转正而来的。由于当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普遍不高,特别是小学教师的地位是比较低的。
广东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也是我国市场经济最先发展起来的地方,辞职下海成了当时的社会潮流,很多人之所以选择下海,主要是看到了市场上的工资普遍高于教师,高于公务员。很多人因为跳出体制外,下海经商或是到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去打工,赚到的钱一个月抵得上教师一年的工资,所以很多人对体制内的工作,特别是教师的工作不看重,申请辞职不批准,就自己跑路,自动离职。
几十年过去了,形势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得到大幅度的提高,特别是最近几年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小学教师在内,一个人的养老金可以顶得上三个企业退休的人员。以前自动离职的人,有的希望回到教师队伍,但回不去了,有的人当初自动离职是是不顾后果的,到了快要退休时,都想以前的工龄能够连续计算,希望多拿一点养老金。
这位网友是1994年参加工作成为一名小学教师,2007年自动离职,现在快要到退休年龄了,去办理退休时被告知以前的工龄被清零了,就连以前缴纳的养老保险也没有了,这就是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按照以前和现在的规定,凡是从机关事业单位自动离职的人员,以前的工龄是不能连续计算的,这是要被清零的。具体文件依据有原劳动部办公厅(1995)104号文件、人事部人调发(1990)19号文件、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这几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其中心意思就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自动离职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月起计算。
作为广东省的小学教师,广东省人社厅在2006年发了一个粤人发(2006)165号文件,按自动离职、除名处理的人员,以及由于单位裁减(分流)人员采取工龄赎买等方式,超过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发放补偿的人员,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工龄从重新工作之日起计算。
根据这些文件精神,在2007年自动离职以后,以前在小学工作的工龄就不能计算了,也就是被清零了,被清零了就不再有视同缴费年限。至于是从1998开始交社保,这个事实是存在的,部分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养老保险的试点,我老家四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是从1996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的,但这是属于试点性质的,除了个人部分扣缴以外,单位缴费部分根本没有落实到位。
由于是试点性质的,在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式缴纳养老保险以后,对于2014年10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全部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从2014年10月1日才开始计算。以前在试点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按照老制度的退休的全部退还给本人,按照新制度退休的转入职业年金账户。
综上所述,你在2007年自动离职,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自动离职前的工龄是不能计算的,你虽然从1998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但这是属于试点性质的,实际缴费年限是从2014年10月1日才开正式实施和计算。你以前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是可以退还给本人的,但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