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证的评价
评价函证可靠性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对询证函的设计、发出及收回的控制情况;
被询证者的胜任能力、独立性、授权回函情况、对函证项目的了解及其客观性;
被审计单位施加的限制或回函中的限制。
回函方式的评价
邮寄回函
验证回函原件、被询证者名称、地址、邮戳等;
如果被询证者将回函寄至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将其转交注册会计师,该回函不能视为可靠的审计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被询证者直接书面回复。
跟函回函
验证处理人员的身份、权限和工作流程;观察处理过程。
电子回函
注册会计师和回函者采用一定的程序为电子形式的回函创造安全环境,可以降低电子形式回函可靠性存在的风险;
向被询证者核实回函的来源及内容;
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被询证者提供回函原件。
传真回函
联系被询证者,向被询证者核实回函的来源及内容。
口头答复
仅口头答复不能作为可靠的审计证据,可以要求被询证者提供直接书面回复;如果仍未收到书面回函,注册会计师需要实施替代程序。
评价回函的限制性条款
导致信赖受限的条款
影响可靠性,即影响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或注册会计师能够依赖其所含信息的程度。
示例:本信息是从电子数据库中取得,可能不包括被询证方所拥有的全部信息;
本信息既不能保证准确也不能保证是最新的,其他方可能会持有不同意见;
接收人不能依赖函证中的信息。
格式化的免责条款,其他限制条款
不影响可靠性,即格式化的免责条款可能不影响所确认信息的可靠性,或其他限制条款与所测试的认定无关。
提供的本信息仅处于礼貌,我方没有义务必须提供,我方不因此承担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责任、义务和担保;
本回复仅用于审计目的,被询证方、其员工或代理人无任何责任,也不能免除注册会计师做其他询问或执行其他工作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