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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聊天记录 起诉追讨 “劳务费 ”

[新闻页-台海网]

台海网1月2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翔法/文杨希/漫画)一件原本简单的劳务合同纠纷,法官审理后却发现其中暗藏玄机,原告冯某“戏精”上身,竟伪造聊天记录当“证据”。

冯某自以为自导自演了一场“好戏”,结果却因涉嫌虚假诉讼被追责。近日,翔安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起诉手持“微信聊天记录”起诉追讨“劳务费”

2022年,业主阿丙将自家五层自建房承包给彭先生夫妻二人施工。彭先生夫妻将该房屋的部分工作量转包给冯某。施工完成后,彭先生将劳务费以现金和微信转账的形式支付给了冯某。

然而,冯某却伪造与彭先生夫妻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据此向翔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彭先生向其支付劳务费3.7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彭太太、业主阿丙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冯某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冯某对彭太太说:“你好,装修结算单现在发给你,书面结算单已于7月1日交给彭先生,现在请你确认彭先生装修总欠款25795元。”彭太太回复说:“确认。”

另外,冯某对彭先生说:“你好,你们夫妻两个现在都在工地现场,从今天开始,我做你们的工地,如果你们还要继续欠账,今天之前及之后的所有欠账都按年利率14.8%计算到还清之日止,今后你们二人一人确认即视为你们二人共同确认。另外我可以随时要求你们还清你们欠我的所有工钱和利息,现在请你们确认上面内容。“彭先生也回复说:“确认。”

争议“聊天记录”是不是伪造的?

然而,面对冯某提供的这些“证据”,彭先生夫妻感到十分意外。

彭先生说:“我已经通过现金支付完劳务费,有收条和结算单。冯某在和我喝酒的时候,经常拿我的手机,他提供的微信记录是用我的手机操作的。”

彭太太也说:“我是文盲,不识字,更不会写字,并没有参与彭先生与冯某之间的劳务合同事宜,甚至不懂利息、违约金是什么,更不可能在微信回复‘确认’。”

彭先生还说:“我和冯某都是用语音聊天,但仅有双方确认的内容是文字‘确认’,不符合我们的聊天习惯。”

随后,彭先生夫妻抗辩冯某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涉嫌虚假诉讼罪。

双方关于微信聊天记录的争议,引起了案件承办法官的重视。经查,2023年,翔安法院陆续受理三起原告冯某起诉被告彭先生等人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案涉金额合计近15万元。

承办法官发现,冯某据以主张款项的微信聊天文字内容多处与农村自建房建设及装修实践不符。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款和逾期付款责任内容回复速度不符合日常生活法则,微信中的文字用语亦不符合当事人身份等。

带着诸多疑点,承办法官全面分析、审慎判断,综合运用传唤询问、裁定不准予撤诉、借助“掌上法院”平台进行即时询问、调查等策略和方式,突破冯某心理防线,冯某主动向法院承认存在虚假诉讼情形。

最终,因冯某涉嫌以伪造证据、虚构债务提起诉讼,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并将其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冯某到案后,坦白了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过程。公安机关现已立案侦查,并依法对冯某采取强制措施。

法官说法

虚假诉讼该当何罪?

法官说,虚假诉讼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在彭先生已经全额支付劳务费以后,冯某仍以伪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提起民事诉讼,谎称彭先生等人拖欠劳务费,企图骗取法院民事裁判文书,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不仅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破坏社会诚信,亦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涉嫌虚假诉讼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的行为“零容忍”,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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