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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 分级分类干预处置校园欺凌事件

刚刚过去的一周是“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周”,教育部在部署校园安全教育工作时,要求各地结合地区实际和不同年龄段学生特点,广泛开展校园暴力和学生欺凌防治、心理健康等专题教育,提高广大中小学生法治意识、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对校园欺凌事件予以有效治理,既是维护未成年人正当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未成年人法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近年来,为有效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治理方案、指导意见等,指导中小学校加强校园安全教育。在多部门的合力推动下,校园欺凌和暴力防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不过,近段时间以来个别极端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也反映出,对校园欺凌的治理仍需持续开展,并要强化相关主体责任、改进防治方式机制。

所谓校园欺凌,是指欺凌方恶意、长期地欺压侮辱攻击被欺凌方,致使被欺凌方产生身体、财产、精神层面的痛苦或损害,主要包括言语欺凌、肢体欺凌、关系欺凌、网络欺凌等形式。学界根据欺凌的发生阶段和严重程度,一般将其分为欺凌萌芽、标准欺凌、严重欺凌三种类型。从实践来看,欺凌事件在初期如果未得到适当干预,很有可能升级为严重的校园暴力事件。为此,准确认识校园欺凌行为在每个阶段的特征,进而由适当的主体加以分级分类干预,是现阶段科学有效遏制校园欺凌事件发生的良方。

校园欺凌萌芽阶段主要表现为骚扰、轻微肢体攻击等,较易混淆于未成年人之间的打闹行为。对该阶段的发现与介入,是防止校园欺凌事件升级的“黄金时段”,应当引起学校、家长的重视。在界定时,主要判断相关行为是否明确、持续地给被欺凌方造成身体或心理的不适感、痛苦感。一经发现,老师应当马上与涉事双方未成年人沟通,对欺凌者予以警告批评,对被欺凌者进行安抚疏导。同时应与双方家长取得联系,通过家校合作的方式教育引导涉事未成年人。

如果欺凌萌芽阶段未得到有效干预,则可能演变为标准欺凌行为。通常表现为违背他人意愿,反复采取殴打、辱骂、诽谤、排斥孤立等攻击行为,并造成被欺凌者的身体或精神痛苦。发生此类事件时,学校首先应当立即制止欺凌行为,并通知双方监护人。其次,学校应立即了解欺凌事件情况、收集证据,向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报告。对较轻的欺凌行为,在教育主管部门的督导下,由学校对欺凌者进行纪律惩戒;对于已经构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的,学校、家长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对欺凌者予以劝诫、管束;对于构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采取训诫、责令赔礼道歉等矫治教育措施,学校、家长监督欺凌者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同时,学校有义务为欺凌事件的双方提供心理辅导,必要时应会同公安机关为欺凌者联系社会观护组织,在适当场所对其进行教育管束。

对于严重校园欺凌及其引发的校园暴力事件则应上报,由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结合事件情节、次数以及欺凌者的悔过态度、年龄等因素进行评估,决定是否让欺凌者进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如果欺凌者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在严重校园欺凌、校园暴力中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罪行,导致被欺凌者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导致被欺凌者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追究欺凌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在校园欺凌中犯有刑法专门规定的故意杀人、强奸等八种罪行的,同样应当接受刑事处罚。此外,被欺凌者还可以要求欺凌者对其造成的身心、财产损害进行民事赔偿。

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的防治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应以动态发展的眼光看待各类型、各阶段的欺凌行为,在日常教育中从前端发掘杜绝欺凌萌芽的着力点,以纪律约束处理轻微欺凌行为,以法治手段严惩造成严重后果的欺凌者。同时,借助学校、家庭、社会力量,全面引导未成年人珍爱生命、尊重他人,从而以各方合力共同为未成年人打造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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