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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招生名额的历史变化

1949年,高校招生基本沿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旧制,采取高校单独或联合招考,招生名额由高校自行根据办学规模制订,录取基本是“以分取人”。

1950年,随着中央人民政府对教育的关注,当年规定“高校招生名额,除华北五省二市高等学校由中央教育部另行规定外,各高等学校得由各大行政区教育部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这表明国家开始收归高校招生名额分配权。

1951年,教育部规定:“各高等学校招生,在录取名额中对曾长期从事革命工作的工农干部、知识分子干部及产业工人,应使达到一定的比例,此项名额比例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或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教育部(文教部)按当地的可能条件与报考情形规定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校招生首次做出招生名额倾向特定阶层的规定,体现了高校招生服务政治发展的功能。可见,与国家过渡时期相一致,1949年-1951年是统一高考建制的准备阶段,在名额分配问题上表现出“权力上收”的特征,其整体趋向是不断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与定量化分配。

在完成对高考名额分配权力的上收后,国家开始逐步加强对高考名额的区域调控。1952年,根据国家建设初期的需要,高校招生以培养国防和工业经济建设的技术干部、医药卫生干部及中等学校师资为重点,按照大行政区分配名额:“华北15550人,华东15910人,东北6020人,中南7560人,西南3300人,西北1660人。”

1953年,为保证培养各类国家建设干部计划的实施,缓解各大行政区招生名额与学生来源不平衡的矛盾,教育部除统一规定全国高校招生总额、各系科名额及各高等学校的招生名额外,还规定“华北、东北、西北三区学生来源少,不敷本区需要,上述各该区学生以报考本区高校为原则。华东、中南、西南三区学生来源较多,应鼓励和帮助这三个区的一部分学生,报考华北、东北、西北等区学校”。1954年又补充规定:华北、东北、西北学生除准予报考指定的几个外区学校外以报考本区学校为原则,同时,华东、中南、西南报考青年除个别情况外,一般不得互调。1955年后,又进一步开始按学校类型与地区生源情况划分录取范围,如综合大学、工科院校,少数的农学院、医学院、师范学院及语文、政法、财经、艺术、体育院校,一般在学校所在地的协作区或原大行政区范围内录取学生;北京市、天津市、唐山市、太原市的部分高校除录取本市学生外,还可在原华东、中南、西南地区录取部分学生;少数大学如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北京医学院、北京农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除在学校所在地区录取学生外,还可根据规定的控制人数在全国各地招生。

到1956年,由于“比第一个五年计划原定招生数54.6万人超额3.1%”。因此,1957年开始采取重点专业继续发展,一般专业适当压缩、着重提高质量的招生方针。但工业、国防、外交等特殊专业院校,仍可根据情况由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安排到非所在地招生,厦门大学除了在华东地区招生外,还可在华北、中南地区招收一部分华侨学生。1958年,“为使高校招生便于贯彻落实因地制宜、因校制宜的原则,发挥地方和高等学校办学的积极性,改为实行学校单独招生或联合招生”,但“考虑到各高等学校的性质和专业设置情况,对于各类高等学校招生的地区范围,根据就地取材与地区调剂相结合的原则作统一安排”,主要是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招生,全国性高校可在全国招生,同时也允许部分院校在协作区招生。有分析指出,当年实行分省招生考试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中央权力下放的需要;二是社会主义“大跃进”的需要。不过,通过 1958年招生计划的调整,特别是教育管理权的下放,我国高校招生已进入由“大行政区定额”向“分省定额”的过渡阶段。

经过1958年的计划调整,1959年,“为认真贯彻按学校情况分别保证招生质量的原则,顺利完成各类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高校招生开始采取“统一领导与分散办理相结合的方式”,即“各中央部门领导的学校在各省、自治区、市的招生人数,以及考生来源较多的省、市支援考生来源不足的省、市、自治区的调剂人数,由教育部与有关省、自治区、市及有关学校协商制定调剂方案。各省、自治区、市之间彼此招生的少量调剂人数,由各省、市、自治区之间自行商定”。这表明各省、市、自治区已获得因地制宜办理招生工作的权利,同时也意味着我国的高校招生开始进入分省定额录取时代。

1960年,“重点学校(包括全国重点学校和中央各部门、省、市、自治区重点学校)和其他中央部门领导的学校,采取全国统一招生的办法,其余学校可由省、市、自治区自己决定,可参加统一招生,也可自行组织招生”。此后到“文化大革命”前,中央各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人数,由高等教育部拟定。省、自治区、市所属高等学校一般在省、自治区、市招生,少数学校因特殊情况可到其他省、市、自治区招收部分学生,亦皆由有关省、市、自治区自行商定。1977年高考恢复,继续实行分省定额的录取制度,并开始进行有计划的招生体制改革,其总体招生指导思想是:“首先保证完成重点大学和部属院校的招生任务。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按照国家计划执行。面向全国的院校及专业实行全国招生,面向地区的院校及专业在地区范围内招生,面向省、自治区、市的院校在本省、市、自治区招生。同时省属院校对本地落后地区(如无1人达到最低录取线)的考生可降分录取。”

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高校招生计划体制开始进入国家任务招生计划与调节性招生计划共存的“并轨制”阶段。按照1987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工作暂行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中央、国务院部门、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委托培养的学生,一般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招生,不得任意缩小招生范围。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中工作或生活条件比较艰苦的单位,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个体户以及山区、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委托培养可以划定较小招生范围,同时明确预备生源,首先在划定的招生范围内择优录取,如在规定的录取标准内录不满额,则在预备生源中择优录取”。“双轨制”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挖掘了高校的办学潜力,适应了社会对多样化人才的需要,缓解了高校办学经费不足的困难,促进了高等教育的发展,同时也较好地限制了教育部直属院校招生的地域化倾向。1994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实施意见及《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明确规定,“学生实行缴费上学制度,原则上同一学校实行同一收费制度;改革招生计划体制,在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比较完善,全面实行缴费上学制度后,学校可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自行调整招生规模,国家调控招生总规模和专业结构”,“录取时,对同一学校只规定一个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再按国家任务和调节两种计划分别划定分数线”。至此,我国高校招生开始进入“并轨制”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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