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近日印发通知,将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立特级技师,打破他们职业发展中遇到的“天花板”问题。
人社部表示,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立特级技师,将进一步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和待遇水平,为健全完善我国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奠定基础。
一是有利于拔尖领军技能人才脱颖而出。目前,技能人才中有一批大国工匠、能工巧匠,这是设置特级技师的基础。这些技能人才或是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或是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等。在这些拔尖的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特级技师,有助于他们脱颖而出。
二是有利于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据统计,第十五届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评出的30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均为高级技师,平均年龄约48岁,距离他们退休年龄还有十几年。设置特级技师,有助于打破他们职业发展中遇到的“天花板”问题,进一步畅通高技能人才向上发展的通道。
三是有利于吸引更多优秀劳动者从事技术技能岗位工作。设立特级技师,比照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相关待遇,可以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和待遇水平,吸引劳动者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同时,能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影响和带动一批技能人才坚守生产服务一线,实现岗位成长成才。
《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试点企业范围为经省级及以上人社部门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其中备案的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由中央企业统筹确定。试点职业(工种)范围,由企业选择与本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业发展贯通的工程技术类等职业(工种)先行试点。
通知提出,特级技师是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岗位),应为企业生产科研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并具备相应条件的优秀高技能人才。通知同时对岗位条件提出明确要求,特别是对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全国技术能手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或获得省部级、中央企业及以上技能大师类称号者等人员在参评特级技师时予以优先考虑。
企业应为特级技师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工作平台,为其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工艺流程改进、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等提供条件,充分发挥其在技术攻关、发明创造以及带徒传技等方面的作用。企业应根据实际,吸纳特级技师参与科研攻关、重大项目招投标技术评审等工作。
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可比照本企业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相关待遇。可结合实际情况,按规定享受疗休养(休假)以及落户、购(租)住房、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