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精神被打破,博士后女老师要求自主择业。
高校阻拦方式百折不挠,脸皮够厚,下线缺失?两倍违约金,堪比“食人兽”。
老师单方面破坏双方协议,学校要求双倍赔偿,到底谁才是受害者?
老师成了“丢西瓜捡芝麻”完美诠释者,学校也好似成了冤大头,双方各有苦楚,法律到底该如何持平?
民事仲裁能否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高校女老师协议后读博,违约离职被学校勒索79万,拒办档案手续。
2016年河南某高校一女老师顺利通过了博士生入学考试,在她攻读博士学位之前与现任工作的学校签订了一份读博协议。
协议内容为:该老师周某属于学校派遣读博生,上学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等由学校承担并且以国家工资照常支付其工资以及政策补贴。在周某攻博完成后需按时回校任职,最低服务时间为八年。违约需退回学校对其所投资的费用并附有一定的违约金赔偿。
现在事实情况是2019年该周某攻读博士结束,为了谋求自己有更好发展的可能,与其他企业签订了一份私人协议,由此就违反了先前与高校的协议。
该高校当然不乐意,一经盘算下来,该老师三年读博期间学校总投入将近40万,违约除了赔偿40万之外,学校狮子大开口要求违约金翻倍赔偿,80万的高额足以压倒一个刚刚挣钱不久的年轻人。
更加过分的是,学校同意该老师离开但是却抓着档案与社保关系不放,老师处于一个进退两难的地步不得以申请了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但网友各有看法,还有不少网友认为,这位女教师违背了与高校的契约,怎么还有脸来反告高校,道德呢?
法院到底如何持平,使双方利益最大化?
从旁观者的角度来看,该老师自主择业的做法是可以得到普遍认可的,毕竟人往高处走是人们的最终目标。但是在法律层面以及情理角度上来说,学校属于无过错方,因此关于周某的离职纠纷案也正式拉开了帷幕。
案件事实比较明确,周某因学校的推荐获得读博的机会,也正是这个机会抬高了周某的“身价”。
周某在这当中作为最大的受益方,本应履行合约,但事实是她并未履行诺言,这种不诚信的做法激化了双方矛盾。因此现在双方争议焦点演化为:违约金的计算以及教师离职后校方扣押其人事档案是否合理。
根据双方当事人角度来说,周某认为校方同意自己的离职行为,并且以暂停发放工资和社保缴纳为事实根据,就应放了自己的人事档案,违约金一事可以稍后协商或者仲裁来解决。
校方则认为周某必须在把违约金还清之后解除对周某人事档案的限制,毕竟这是学校唯一可以限制当事人的条件,发放档案却得不到违约金再提起仲裁,这就相当于校方把好人做成了宋襄公。
对此,法院方认为:对于学校卡人事档案这一事实明确涉嫌违规甚至违法。但是周某读博后单飞的行为,学校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攻博协议书》证据申请周某失信,要求退回违约金和国家工资以及一系列政策性补贴。
但是违约金数额只能主张一倍偿还,现在高校违法索要高额违约金侵犯了周某的合法权益,驳回学校本着人文关怀退还39万的无效条款。
面对老师和校方经过法律程序最终得到解决一事对社会有什么影响?
其实不管在哪种层面来讲,周某本是最大的受益方到目前为之已经转化为最大的受害方,在各种法院仲裁期间,双方所消耗的时间精力,对学校来讲损失的只是暂时的一些微不足道的名声,但对于周某来说时间、金钱以及未来的职业发展都是无法估量的。
毕竟现在社会对人才的需求高学历、有能力,诚信也在招聘范畴之内,而周某的不诚信也会成为其他人事公司所考察的方向。做事只想自己,为了个人发展抛弃原来伙伴,可以说是“精致利己主义者”无疑了。
如果都像该老师一样为个人利益不顾群大局,国家的创业团队早就崩塌了,社会经济还如何拉长?并且以身作则的影响者下一任的年轻人,这该是一种多么可怕的社会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