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在这件事中,我们一方面理解高校教师的自主就业的选择,但是更应该支持的是学校的诉讼请求。因为从法律和情理角度,这所高校是无过错方,理应得到更好的赔偿,否则未来法律的公平无法体现了。
事情是这样的,在2016年,河南某高校的老师周某,寻求读博士,学校与她签订协议,读博期间,学校为其提供学费、住宿费,支付的工资待遇为国家工资、政策性补贴和奖学金。未来周某毕业后必须按时回学校报到,最低服务年限为八年,否则需要退回学校给与的费用,并且赔偿一倍的违约金。但是在2019年博士要毕业时,周某提出辞职,但是也未退款和赔偿,学校扣住周某的档案和社保关系。
周某去劳动仲裁,要回材料,仲裁结果对于学校不利,于是高效提出法院诉讼,重新审理。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仲裁部门出具的仲裁,如果在仲裁生效期间,没有异议,那么仲裁生效。如果一方向法院起诉,那么法院还得必须进行审查,出具正式的法院判决,在此期间仲裁决议还是不需要执行的。现在学校依据这个法律关系已经正式向洛阳法院提起诉讼,后续看法院的判决。
确实劳动仲裁作的有瑕疵,对于学校的正当要求没有回应。如果周某在辞职时将这三年多的收入退给学校,并且按照协议进行赔偿,相信学校也一样会归还材料。但是如果既不想履行协议又想恢复自由身,那肯定不可能的,周某不可能沾了便宜还卖乖啊。当然学校的做法也是有瑕疵的,在同意其辞职之后,应该要求其按合同进行履约,如果没有履约,那么可以当时去法院起诉,要求支持学校的经济诉求,不守诚信要付出代价的。但是一直扣住其档案以及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是不对的。
确实周某在其中是最大的获益方,因为如果没有学校的推荐,她可能没有攻读博士的机会,因为如果公开去应考,有可能她是获得不了这个机会的,这是用钱都换不来的,当然也无法用钱来去计量。既然周某得到了这个机会,她就应该遵守承诺。如果未来真的要辞职,该赔的就赔,当年的机会是能用钱换来的吗?其实她是沾取了最大的便宜得到了学校提供的博士攻读的机会,拿到了学校发放的工资,最终他却不履行协议,现在只需要赔偿一倍,那一点也不算多。
未来法院的判决基本上会是,要求教师在多少日之内履行原来签订的培养合同,否则就需要支付违约金和罚金,学校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另一方面学校也必须将档案社保关系配合转移。如果周某不遵从法院判决,她将进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现在社会对于诚信是非常重视的,这位高校教师的不诚信行为,有可能为他未来的工作生涯带来很多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