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管校聘”作为调节教育资源分布的一项政策,在正式实施以前还是相当受关注的,而且部分人群对于此项工作也是充满了信心,按照政策的初衷,其目的主要是推动教师在县域内合理流动,促进各学校之间教师水平基本均衡,进而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同时,通过教师的合理流动,使教师产生危机感、紧迫感,促进教师的专业水平不断提高,促进教师的敬业精神,那么,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县管校聘”是不是意味着老师也会失业呢?
答案是否定的,“县管校聘”作为一项政策,其目的在于调整教育资源的分布,和教师的人事关系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不会导致教师失业,具体来说:
“县管校聘”可以从县管和校聘两个方面来理解,从县管方面来说,县级管理教师,这个时候管理的并不是教师岗位,而是教师与政府形成的实际意义上的“人事关系”,而“人事关系”的建立是教师本人通过参加教师编制考试,通过笔试、面试等法定的考试流程,最终才获得特殊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管理依据的就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而“条例”当中对于解除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情况有着明确的规定,除非触犯这些规定,否则教师就不会出现失业,而“县管校聘”并不在条例的规定之内。
从校聘方面来说,学校作为教师的直接管理单位,管理者各种类型的教师岗位,而校聘环节就是学校教师岗位和教师本人相匹配的过程,不过在这个过程当中,校长成为了规则的执行者,而且对于细节的把握上,校长有着绝对的权力,因此,在执行政策的过程当中,就难免会出现一些“有失偏颇”的现象,而作为当事人的教师,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当然会发出一些“声音”,这些声音既有客观的情况反映,也有主管的个人猜测,通过网络这个“放大器”,就会给外人一种“县管校聘”会导致教师失业的错误认识。
对于“县管校聘”的校聘过程,即使有老师在该过程中落聘,失去自己在本学校的教师岗位,这个时候该学校也要对教师进行合理的安排,或者是转岗从事后勤岗位,或者是上报教育主管部门,由其进行统一调配,但无论是哪种情况,本身都不会造成教师失业,而且落聘以后,如果没有明确规定,教师仍然需要在原所在单位按时上下班,即使“校聘”方案中对教师的去留有着规定,对于教师本人来说,也可以不执行该方案,因为教师去哪里,在哪个单位工作属于人事安排,这个需要其人事主管部门开专门的会议并且下发相关会议文件才能确定,而如果当事人按照方案在落聘以后不去上班,反而会因为“旷工”而被开除。
总的来说,“县管校聘”属于业务工作范畴,虽然会牵扯到人事工作,但是也是在后期重新分配单位的时候,而教师“失业”属于人事工作范畴,两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当然也就不会出现因为“县管校聘”而导致教师失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