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的工资收入,大家普遍喜欢将教师和公务员的工资收入进行比较,前些年,大家的普遍结论是,教师的工资收入低于公务员,但是经过教育部和各级地方政府的不懈努力,到2020年底,我国已经实现了教师工资收入不低于公务员。当然,在现实中公务员的总体收入依然有可能比教师的收入相对更高,而且公务员的各项保障也相对更具体。比如,全国各地的公务员都领取了公车补贴,但是,全国各地的中小学教师都没有这一项收入,从而使得教师和公务员之间的具体收入依然存在差距。
对于教师收入的保障和进一步提高,在教师法中曾经有这样的表述: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可是,教师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这一表述却限定了前置条件,将教师工资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的对象限定在了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增加前置条件之后,和没有前置条件之前的表述,有什么不同呢?
过去,教师工资不低于或应当高于公务员,保障的对象是全体教师,包括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也包括大学教师。很显然,加上这一限制条件之后,这是不是意味着,国家不再保障大学教师的收入不低于公务员呢?是不是会导致大学教师的收入下降呢?
其实,从现实生活中来看,之所以教师法修订对于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作出这样的前置条件表述,并不是说国家对于大学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不再保证了,而是因为大学教师的工资收入已经普遍超过了公务员。
同样是教师,大学教师和中小学教师的收入差距很大,很多大学教师的年收入,都是中小学教师年收入的翻倍,而且,大学教师和公务员相比,从工资收入来看,也是大学教师更占优。因此,这就意味着,继续在教师法中不加限定地提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对于大学教师而言,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他们的工资收入超过了公务员。因此,国家保障的重点,变成了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从而保障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的工资收入,可以和公务员平均收入保持同步。对此,你理解了吗?#教师涨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