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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用教鞭惩戒学, 被拘留10日罚款500, 法院: 撤销处罚

当老师手里没了教鞭,真的能教好孩子吗。

现在随着家庭孩子的减少,每个家庭的孩子,都是超级大宝贝,那真的是捧在手里怕掉了,含在嘴里怕化了。

每个家长,都认为自己的孩子是最好的,受不得半点委屈,而且随着教育理念的改念,现在的老师已经严禁体罚学生了。

但是学生都是未成年,对很多事情根本就没有辨别能力,完全由着性子来,根本不行,有时候,必要的惩戒和体罚之间,很难有明确的界限。

现在越来越多的佛系老师,不敢管学生,害怕出事,这方面,有过很多深刻的教训,但是作为老师,看到学生又是那个样子,有时候也实在是忍不了。

下面这个,就是个典型的,老师使用教鞭的案子,不知道经历过这件事之后,这位老师还会不会对学生认真负责。

案发当天,教师韩某发现学生赵某非常不通话,活动不参加,作业也不写,让他站在角落里,就是不听话,于是韩某就用塑料教鞭打了学生赵某几下,随后赵某回教室,按照教学秩序正常上课。

回家后,家长知道孩子被老师用教鞭打了之后,直接报了警,并且投诉打了学校,经鉴定,赵某身上共有6处受伤,均为软组织挫伤,鉴定结果为轻微伤。

学生家长,要求开除老师,赔礼道歉,当地教育局也、对教师韩某作出了行政记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报警后,公安机关也对韩某做出了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处罚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教师韩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并提起行政复议,没想到上级机关维持了处罚决定,韩某决定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处罚。

韩某认为,该事件适用法律错误,不能简单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因为韩某的身份是教师,应当适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

《教师法》第八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教师有义务,有责任,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教育法》第四十四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努力学习、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在这些法律中,明确规定,教师有义务管教学生,学生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因此教师韩某的行为,应当受到教师法教育法的约束。

管教行为是合法的,但用教鞭打人,方式方法上存在不对的地方,但是不能简单直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按照勾殴打他人来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教师和学生的关系,并不是单纯的平等关系,存在一定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公安机关处罚依据不当,最终法院撤销了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

案子并不算复杂,韩老师官司也赢了,但是再以后得教学中,是否还会尽职尽责管理学生,可能就要打个问号了,其他老师看了,或许也会瑟瑟发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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