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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哭泣不止, 老师用教鞭将其“抽停”后要被拘, 法院还了他尊严

教师惩戒权的讨论由来已久,教师手中的那根戒尺到底能不能用,或者说该怎么用,其实很难去界定,一旦把握不好尺度,就很容易被认为是体罚。

另外,对于教师体罚学生的定性和处理,也同样会影响到全社会对教师的评价,既要否定教师体罚学生,也要做到尊师重教,两者之间如何把握?

学生哭泣被老师过度惩戒

近日,有媒体报道报道,贵州某地一学校的韩老师因为体罚学生,导致学生轻微伤,后被警方处以行拘十日并罚款五百元,但韩老师申请了复议,但仍然维持了原有处理结果,最后韩老师起诉至法院。

体罚学生事件的起因很简单,学生赵某因为收错作业而哭泣,而且是一发不可收拾,韩老师怎么劝说都没用,家长也联系不上,于是韩老师让其在教室的后门外面站着,中途韩老师也喊赵某进教室上课,但赵某并未理会并继续哭泣。

一直到课间操,赵某还是在哭泣,于是韩老师将赵某牵进教师,再次劝说不要再哭了,但并没有任何效果。此时,韩老师非常生气,于是用塑料教鞭抽打了赵某,随后赵某停止哭泣继续上课。

下午放学后,赵某的家长发现孩子身上有伤,于是向学校反映了情况。家长提出的要求是,将韩老师从学校除名、调离教育系统和更换班主任等,但学校并未满足家长的要求,于是家长选择了报警处理,并进行了伤情鉴定。

老师被处以行拘,向法院起诉撤销

最终的伤情鉴定结果显示,学生赵某身上有多处软组织挫伤,其中面部软组织损伤鉴定为轻微伤,于是当地警方对韩老师做出了行拘十日和罚款五百元决定。

韩老师对此并不认同,于是申请了复议,随后又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警方的处罚决定。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韩老师已经被教育局给予了记过和警告处分,教师的教授、管理、训导、惩戒是教育的必备手段和应有之义。而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则包括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努力学习、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如果学生违反相关规定,教师是有责任去予以纠正和劝导的,学生上课期间不停地哭泣,已经影响了教学秩序,劝导无效,教师采取适当的措施去制止、惩戒,以维护教学秩序是必要的,但不能以教鞭抽打学生,这已经超出了惩戒范围,理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法院认为,韩老师的行为属于维护教学秩序、教育学生的职务行为,属于惩戒过度行为,但不属于故意殴打和伤害,应该按照教师法来处理,而不适用于治安管理范畴,撤销了警方的处罚决定和不予复议的决定。

教育思考

很多网友看到法院的判决,都拍手称号,认为此次判决保护了教师的基本尊严,并未将教书育人和治安管理混为一谈,同时,也提醒了教师,要以德育人,为人师表,要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和道德。

不过也有人表示担忧,这样一来,是不是意味着以后老师可以随便体罚学生了,反正也不用负法律责任的。其实,这种担忧是多余的,一旦超出惩戒范围,教师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只是一个程度的问题,而且只要超出惩戒范围,教师就会被教育局处理,谁愿意没事找事?

教育是关乎未来的大事,孩子的教育对家长来说很重要,但对老师的职业生涯来说也是重要的,相信不会有人乱弹琴,但现实中的确存在很多老师无法把握惩戒尺度的问题,这就需要老师不断提升职业认识,加强自我修养,不能好心办坏事。

尊师重教有时候真的不是口头上随便说说,必须要落实到实处,既不能姑息老师的不当教育方式,也不能过度放大老师的过失,要本着事实就是的态度处理问题才能赢得更多的认同,才能让教育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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