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月29日讯(通讯员 薛志祥 记者 万凌云) 小学生在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不小心撞在体育器材柱子上磕断门牙,学校、学生应各自承担何种责任?1月29日,扬中法院给出了“答案”。
院方介绍,2021年5月,8岁的刘丹在学校上体育课期间,与同学相约前往操场单杠区域进行自由活动。她在快步走向单杠区域时,不慎撞到单杠立柱导致前牙折断。事故发生后,刘丹父母与学校协商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刘丹父母遂将学校列为被告,诉至扬中法院,请求学校赔偿相应治疗费用。
学校认为,刘丹在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撞到单杠立柱,导致嘴巴受伤。老师随即将刘丹送至医务室并通知了其家长。由于事发时没有学生之间相互的伤害行为,老师也在现场,学校已经履行了监管管理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扬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学生的各项自由体育活动有管理和安全教育的责任,有注意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且案涉事故发生地点为学校操场体育器材区域,具有较高的安全事故风险,学校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事发时,当值老师对学生自由活动时使用单杠进行运动可能产生的危险没有足够重视,未能及时对刘丹快步走向单杠区域的危险行为予以提示和纠正,学校未充分尽到管理、保护职责,具有一定过错,应当对刘丹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学校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综合考量后,法院酌定学校责任比例为70%。
而事故发生时,刘丹已年满八周岁,对参加体育活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应具备一定的认知和防范能力,其在快步走向单杠区域过程中,未尽到与其年龄相当的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失。故法院酌定刘丹自行承担30%的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中人物系化名)
链接:法官说法
学校对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学校是否承担责任需要结合学校管理制度、日常安全教育、管理行为过失以及学校工作与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果关系等情况综合判断。
本案虽事发于体育课的自由活动时间,但并不能免除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保障责任。学校应通过加强人员配备、场所安全隐患排查等方式,不断提升校园安全管理水平,筑牢校园安全防线,避免因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父母作为监护人,依法负有监护职责,是孩子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未成年人虽进入学校学习,由学校负责监护、管理,但家长也应做好家庭安全教育,告知学生在学校活动时应注意自身安全、不要快速奔跑、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受伤后应及时联系避免受伤加重,通过学校和家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帮助未成人从小树立安全意识,共同努力为孩子营造良好的学习和成长环境。
校对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