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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逐步适当放开公务员录用考试 35 周岁以下的限制, 如何看?

委员的提案说法当然有他的合理性。实际上,这也不是“公务员考试应放开35岁年龄限制”这件事情第一次在公开场合被建议了。

比如2022年,全国总工会做了一项调查,其中显示在35-39岁年龄组的职工在职业压力、失业风险和技能过时等因素上,自我感知比例最高。于是2023年有了《打破35岁职场门槛,建设中高龄劳动者友好社会》这一提案,其中就提到过要建议探索放开公务员考试35周岁限制。

无独有偶,2021-2022年连续两年,作家蒋胜男代表也曾提出相关提案,其中建议,公务员考试取消35岁门槛限制。她的考虑是,通过公务员考试对年龄门槛的取消,进而带动企业等用人单位,进一步解决就业市场的年龄歧视问题。

实际上,他们的观点都有价值。当然我认为其中最有说服力的一点,还是在于学历层次和人才年龄相匹配上。

我们现在公务员招录按照的是《公务员录用规定》,这一规定是2007年制定,2019年修订。其中第四章第十八条明确要求报考公务员,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但也规定,相关条件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从2007年制定迄今已经经过17年。17年前,当时我们的整体学历层次还比较低,大学生都是比较罕见的,因此在当时规定年龄限制,是和提升人才队伍学历层次相辅相成。如今,我们有大量的博士、硕士在就业市场上,客观来说,确实有放宽的必要。

实际上,在很多省份已经开始放宽条件。比如人社部等多部委曾印发《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就要求要各地可根据艰苦边远地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报考职位年龄条件。再比如已经有多个省份公务员考试,将部分符合条件的考生年龄放宽至40岁。

例如江西省考规定的年龄放宽

从这些方面来说,其实公务员招录年龄已经出现松动。目前来说,各地对于公务员考试招录年龄的放宽,主要是面向应届的硕士、博士群体。

我认为,目前依然不适于将这个招录年龄放宽扩大到全部人群。

一方面,公务员考试招录进来的人员需要在试用期满后进行定岗定级,其中级别的确定是关键一环,也关系着个人发展。如果大量超龄人员进来,按照过去根据工龄、对应岗位来确定级别,几乎不太可能实现。譬如一个有着接近20年工龄的人,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到公务员队伍中,该定怎样的级别?处级?正科?听起来比较不可思议。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治理程度的深入,对公务员本身的要求应当是学历和经验能力兼具的。年龄大,在一些事情上具备处理经验,但创新性、前瞻性和思想上有所欠缺。因此,也不能仅仅考虑年龄。

我认为,未来可以将面向应届硕士、博士群体的年龄松动,适度扩展到面向往届硕士、博士,依然保持40岁这个放款条件不变。一方面引导社会打破“35岁职场门槛”,另一方面也是补充了一部分学历和经验兼具的人才进入。

当然,无论哪一条建议,都并非十全十美。举个例子,如果我们今天将35岁放宽至40岁,未来是不是又会有“40岁职场门槛”,以此类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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