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一名女子花8280元,给孩子报了60节早教课,可上了16节课后,因为疫情原因学校停课了,当女子提出退费时,对方竟然告诉她,签了合同之后,他们是概不退费的,这样的解释,让女子不能接受。
韩女士是在2021年9月1日,在给孩子报的早教课,到2022年5月30号才到期。期间上了有16节课了,可是最近对方却没有安排上课,这让她感到很奇怪,就打电话询问对方,这才得知因为疫情原因,课程已经停掉了。
这让韩女士很是气愤,早教中心停课,却并没有告知她。这就不说了,因为疫情,不知道学校什么时候能复课,韩女士随后提出了退费,可是老师对此一直含糊其辞,就是不正面回答退费的事情。
韩女士计算了自己的费用,按照课程来算,对方应该退她5000多块钱,但是介于对方的态度,她只能无奈拨打了市长热线并找到了记者,希望能讨要个说法。
韩女士和早教中心签的合同上,有这么一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概不退费”。也就是说签了合同给了钱,就别想退了。
那么,事情真的是这样吗?
记者陪同韩女士来到了早教中心,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之所以没有通知韩女士,是因为不知道她的联系方式。说实话,这个解释很牵强,早教中心不知道客户的联系方式,签合同之时不需要这些吗?这说得过去吗?
当询问他们要停多久时,对方的回复也很官方,他们尊重国家规定,具体时间需要等候通知。对于韩女士提出的退费要求,他们也没有正面回答,而是提出了另外一个方案,那就是等疫情过后,会通过延期、顺延合同期等办法,并一再强调他们的课可以上到6岁。
对此韩女士并不认同,她的孩子现在已经3岁多了,她认为耽搁了时间,孩子的年龄也大了,后面直接就上幼儿园了,也就不需要早教课了,还是希望能够退费。
那么,合同中有约定概不退费,是不是就真的不能退了呢?
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对于要购买、使用的商品,享有相关的知情权。早教中心因疫情原因停课,有义务告知消费者,没有韩女士的联系方式,并不能成为不告知的理由,若不是韩女士主动找来,早教中心难道准备一直瞒着吗?
再者,早教中心以合同为准,坚持不退费,能获得支持吗?
依据《民法典》第497条:经营者在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中,对于未消费的课程不予退款的约定,不合理地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未消费的课程应按相应金额退款。
作为早教中心,在拟定的合同中,只限定了消费者签订合同后,不能退费,虽说疫情是外在原因,但是早教中心也并没有说明,因此而停课,导致不能孩子不能上课的相关约束,涉嫌无效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导致早教中心停课,直接影响到了消费者的权益,不管从哪方面讲,韩女士的退费请求都是合理的。
最后,记者将这个情况反映给了市场监管部门,经过市场监管部门的协调,早教中心最后同意了退款,让韩女士填了退费申请单。
这件事中,若不是记者和市场部门介入,是不是韩女士这钱就退不了?希望商家,能多一些真诚,少一些套路。当然了,消费者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对于有疑惑的条款,和有可能发生的不利因素,也一定要约定清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