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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工资发放方法要变了, 规则过于细化, 能否提高教师积极性?

绩效工资是很多老师一直关心的话题,教师的绩效工资都是分为两部分:7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3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长期以来,大部分地方的基础性绩效工资,都是按照教师的个人职称、级别、职务等因素,每月随工资一起发放,而奖励性绩效工资,则主要是参考一些教学工作指标,比如,课时量、教学业绩、业务任务完成情况等等,经过这些指标的考核考评,然后得出老师应得部分,这方面主要是学校来具体操作,老师们所在意的也正是指的奖励性绩效部分,如果在分配过程中出现问题,绩效工资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

近期某地关于教师绩效工资的调整方案,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大致意思是这样的:大幅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明确要求其比例不低于70%。这一调整直接打破了绩效工资的长期发放惯例,等于把以前的发放办法对调过来了,据说这样调整的目的就是要真正实行多劳多得,严格按照教师的课时量、教学实绩、出勤总量等硬指标核算。我们知道,尽管绩效工资制度实行了很多年,大家的出发点和初衷都是为了激励老师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教学效果,但是,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课多课少一个样、业绩优劣一个样的情况还是相当普遍的。

由于此调整方案涉及的相对具体,直接到了课时量、工作量的层面,老师们对此所持的态度既有认可也有质疑。因为在以往的绩效工资发放工作中,也有提到过类似这样的影响因子,而在实际执行当中,也同样会出现“大锅饭”现象,特别是那些所谓的学校中高层,在完全没有课时量的情况下,照样能拿到较高的绩效,这让那些整天埋头拉车的老师觉得有点过了;另一方面,那些职称高的老师,在教课少、不当班主任的情况下,并不影响他们的高工资,因为原来的30%根本无关痛痒,因此,大幅度调整了奖励性绩效工资,得到了课时量大的老师们的普遍期待。

同时,这次调整让老师们产生质疑的方面,还是具体操场流程和公平性问题。质疑一,课时量不多不一定就等于工作量不大。因为在这次某地的绩效工资调整规则中,更加明确了课时量的问题,规则制定者可能觉得如此具体客观,应该更容易更公平的操作,也能避免一些不必要人为干预,但是,可能也忽略了另外一种情况,很多老师的课时量权重也是有区别的,比如,教语文数学的老师和音乐体育的老师,虽说同样都是上了多少节课,但是,前期的制作课件、备课付出、后期的作业辅导等方面也是不一样的,应该怎么用同样的标准去衡量?质疑二,一些无课中层的工作量考评问题。

总之,教育教学的过程有时候也不一定越细越好,它本来就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或者周期较长的效应。有些老教师认为,与其真正的细化课时量工作量,倒不如按教师的年龄及岗位的不同,用不同的绩效工资标准分开执行,这既避免了让年老教师和年轻教师一起比拼的尴尬,也避免了有课无课、课多课少的一些纷争。也有一些老师认为,水清则无鱼,一个学校的老师本来就是一个利益整体,完全没有必要因为绩效问题而出现别扭,只需要体现多劳多得的意识,少折腾多做事,少功利多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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