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到三台市某学校的家长围着学校,要求处理校园欺凌事件。然后我才去搜了这件事的原始视频。看地很不舒服,十几岁的孩子,打起人来一点也不像小孩子,倒像是江湖儿女。我也是一个孩子的父亲,看地很生气很生气。
第一次通报了涉案人员信息。
昨天下午(11月21日)又通报:称当日6名涉案人员已全部到案,依法对年满14周岁的4人行政拘留并罚款。
公安机关现已查明违法事实,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依法对年满14周岁的邓某某、王某某治安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
对黄某某、周某某治安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对未满14周岁的贾某某、张某某予以训诫,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其他相关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
这可能是今年二月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进入公众视野的第一个14-16岁区间的未成年人被行政处罚的案件。
2022年2月份,公安部公布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二十一条的:“(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不执行行政拘留罚款。” 修改成了“(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也就就是说如果是已满14岁,并且多次违法治安管理的,就可以处以行政处罚。从这一点上来推断,此次被拘留和罚款的几个未成年人,恐怕不是第一次违反治安管理啦。
此次修改,应该是对最近几年违法犯罪低龄化多发,和校园欺凌屡禁不止的回应。毕竟修改后,确实很大程度上可以对校园守法守规学生提供很大的保护。以前的《未成年保护法》和《刑法》的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被网友戏称为“只保护坏孩子,不保护好孩子”。守法的孩子(甚至于成年人)受了侵害,侵害人家属马上搬出《未成年人保护法》告诉大家,“我们的还是一个孩子,你们要给他一个机会。”
2013年,重庆的一个10岁女孩,将一个落单的小男孩,狠狠的打了一顿之后。从25楼丢了下去。但是因为她只有10岁,所以没办法追究刑事责任。小男孩的家属哭着问:《未成年保护法》只保护她的,不保护我们吗?
在更久远的2004年,黑龙江13岁的赵某某将同村14岁的女孩明芳拖进玉米地实施了强奸。因为只有13岁,赵某某被当场释放。赵某某将自己遭受父亲辱骂归咎于明芳的妈妈报警。2005年9月26日晚,赵力宝携带着一把匕首趁天黑摸进了明芳的家中,他当着明芳的面,连捅明芳母亲19刀,然后留下被吓得嚎啕大哭的明芳逃跑了。而这件事情之后,他仅仅被判处1年零6个月的劳动改造。加上9000多块钱的赔偿。而在这件事之前,赵某某就已经多次性骚扰,均因为年龄问题没得到追究。
这些事不是公安的无能,而是没有法律依据。
2020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们的法律正在逐渐地完善,但是这样一来,12岁以下是不是又变成了法律的盲区?如上文提到的10岁女孩把1岁男孩丢下25楼的,又怎么办呢?
所以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戒制度我们还是要探索,性质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特别大的案件,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可以组织501名人民陪审员(人数必须足够多,才不会为财大势粗的人所操纵)超过400名陪审员认为要追究的,就要追究。为了避免所有的受侵害家属都要求启动特别程序。启动特别程序前,要最高法核准可以启动程序,之后才可以启动501名人民陪审员程序。(当然,这只是个人的一点想法,不一定成熟。甚至不一定合理,还需要大家一起想办法,立法者也不能完全想到各种可能)
毕竟,咱们是都希望有法律来保护咱们这些守法的人,和咱们的孩子。
祝大家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