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贫富差距世界各国都有一样,校园霸凌世界各国也有,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就拿美国来说,校园霸凌现象并不少见,还有枪击案发生,好像学生书包里都带着一把枪,放任自流。其实,美国的学校、政府和社会对霸凌高度重视,未雨绸缪,零容忍。
美国有一套比较完善防范的系统,可以避免90%的霸凌和暴力发生。新生入学第一天,学校就发给学生一个信息包,里头有校服规定、课程安排、规章制度,还有关于霸凌的信息,图文并茂地明确告诉学生和家长,不仅身体伤害,连口头伤害都纳入霸凌范畴。
起外号是最普通不过的事,看起来无伤大雅,但是美国学校对此很重视。要是一个学生给另一个学生起了外号,班主任或者持有心理教育证书的心理教师,就会及时把两个孩子找来谈话。
老师首先对那个起外号的学生说,你给别人起外号了是吧,你有没有觉得这样做,是对别人的不尊重或伤害呢?然后对被起外号的那个学生说,你觉得他给你起的这个外号,可不可以接受呢,有没有觉得受到了伤害?
接下来,老师还会拿出一份问题选择单,让学生选择哪些称谓是善意的,哪些称谓是不礼貌的,哪些称谓会给对方造成伤害。然后根据学生的选择,给他讲评和做心理辅导,从而让孩子学会了与人相处,学会了善恶分辨,学会了言论自由,努力做到在表达个人喜好的同时,不会对别人造成心理伤害。
就这么一个并不复杂的过程,却包含着深厚的信仰和浓郁的普世价值,没有简单粗暴的灌输,有的只是平等对话和风细雨,孩子容易接受。
我们有句老话叫“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非常有道理,但是太过笼统,西方则把它量化,使其具备可操作性,哪个词哪句话哪个外号哪个说法,是不能勿施于人的。既然口头伤害都会得到及时矫正,行为上的伤害,自然就不容易得到升级。
在西方社会的公众场合,无论彼此什么关系,即便母亲打儿子,老公打老婆,也一定会有人路见不平出手阻止。像彭宇搀扶倒地老人被反咬一口的事,基本不会发生。见义勇为或许有风险,但恩将仇报反咬一口的事,不太可能发生。
而在我们的学校,基本没有这种教育。社会普遍接受恃强凌弱,还停留在丛林阶段。男人打女人,老子打小子,那是天经地义,你要是出手干涉,轻者被骂多管闲事,重者吃不了兜着走。
在美国,如果霸凌发生,家长和相关社会机构,会第一时间收到报告,霸凌者除了面临严厉的校规和法律制裁之外,他的行为还会像违反交通规则、欠债不还一样,作为一个污点,进入到他的档案。比如你在读小学的时候,霸凌了同学,那么这个污点,会一直影响到你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高中升大学甚至就业,成本极高。
像邯郸那三个小畜生那样,从霸凌发展到犯罪乃至恶性犯罪,学校和家庭也无法管束,对于这些未成年罪犯来说,西方国家又是如何处理的呢,不妨看几个实例。
2017年,美国科罗拉多州发生一起惨案,一名10岁的小女孩被发现死在家里,身上有性侵痕迹,最后发现杀人凶手是年仅15岁的艾丹,由于手段残忍,艾丹被判终生监禁。
英国有个14岁的熊孩子叫奈特,仅仅因为喜欢在公共场合吓唬人,就被警察抓走了,法院判其监禁两个月。
同是东方的泰国,只要年满12岁,就得负刑事责任,即便12岁以下,也有处罚措施,要么监禁,要么送到相关机构管束。
1993年2月12号,英国两个10岁的男孩,一个叫汤普森,一个叫维纳·布尔斯,绑架并折磨杀害了两岁大的男童布尔戈。两天后,人们在铁路上,发现了布尔戈残缺不全的尸体。
2月20号,汤普森和维纳•布尔斯被指控犯有绑架和谋杀罪,当年11月被判有罪,成为英国现代史上最年轻的被定罪杀人犯。
评审法官对他们说:“你们犯下了无比邪恶的野蛮罪行,你们的行为既狡猾又非常邪恶!”
审判结束时,法官取消了报道限制。按照惯例,以往未成年人被审判,是不准报道姓名的。那么法官为什么要破例?原因很简单,公众利益高于被告的利益,有必要就幼童所犯罪行,展开知情权的公开辩论。
明朝年间,有两个十来岁的孩子打架,一人致死。报官后,杀人孩童押入牢房。到了吃饭的时候,县令命人端饭给他吃,但是插在碗里的筷子,却一正一反。孩童端过碗,拔起筷子捋顺,这时候就听到县令斥道,以明事理,当斩立决。
这个故事极具寓意,这个县令极有智慧。有些人,活到一把年纪未必“明事理”,有些人尚未成年却很“明事理”,比如这个孩童。既然“明事理”,未成年就不能成为开脱死罪的借口。像那三个小畜生,从他们的作案手段和事后沉着冷静度来看,都是有预谋的,都是“明事理”的。
针对低龄罪犯,美国大多数州,都采用类似明朝县令这种与行为能力有关的测试,根据其“明事理”的程度来量刑定罪,你有多大能力,就承担多大的责任,合情、合理、合法。
对于未成年的法治教育和对少年犯的量刑,不仅考验司法、政府、社会、学校的文明程度,更考验国家的法治氛围。而良好的法治氛围,取决于法律公平正义的含金量,含金量越高,人们就越信仰法律。
少年强则国强,少年患则国患。邯郸三个小畜生恶意故意杀人这个案件怎么判,将直接决定我们以后怎么教育孩子和生育孩子的积极性,甚至会影响国运,这绝非危言耸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