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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横向垄断协议缺乏法律效力, 不应保护还要严肃查处 | 教育洞察

文|21世纪教育研究院熊丙奇

最高人民法院11月17日举行“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幼儿园”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入选典型案例。本案阐明了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为垄断行为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救济,而不为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提供不当获利的机会。

该案为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温圳镇艺术幼儿园(下称艺术幼儿园)诉进贤县温圳镇六佳一幼儿园、万珍、进贤县温圳镇艾乐幼儿园、进贤县温圳镇金贝贝幼儿园、进贤县温圳镇才艺幼儿园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艺术幼儿园主张其与六佳一幼儿园等其他四家幼儿园共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各方对收入和开支共同结算并平均分配利润,六佳一幼儿园等四家幼儿园对艺术幼儿园的人数减少和其不在特定区域开设幼儿园进行补偿。后因该四家幼儿园未按照约定支付补偿款,故艺术幼儿园起诉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六佳一幼儿园支付补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该行为明显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且在特定时间内实现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涉案协议因违反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故判决驳回艺术幼儿园的诉讼请求。

此案给幼儿园经营者普及了反垄断法,明确签署实施垄断经营的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此案的处理不能止于不支持起诉请求,相关监管部门还要进一步对幼儿园实施横向垄断违法经营进行查处。

幼儿园签署横向横断垄断协议,划分市场地盘,明确收费标准,这一行为本身是违法的。签署协议的幼儿园,因为发生纠纷而起诉,法院认定协议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无效,而不支持其诉讼请求,是处理幼儿园之间的纷争。而从打击垄断行为出发,还需要对这五家已经实施具体垄断行为的幼儿园做出处罚。

幼儿园“抱团”,划分当地的市场,统一收费标准,这直接影响幼儿园间的竞争,同时限制家长的选择,加重家长的负担。这种“抱团”具有横向垄断性质。通常来说,这种行为很难查证,幼儿园可以解释是参照其他幼儿园收费,并维护招生秩序,避免幼儿园之前抢生源。而签订有明确的协议一致行动,这一垄断经营行为为法律所不许。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学前教育阶段可以设置营利性的民办幼儿园,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实行市场定价。因此,民办幼儿园自主定价是允许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经营成本、市场需求与当地消费情况决定。

遏制营利性幼儿园“天价收费”,主要有两方面工作,一是扩大公办园与民办普惠园供给,减少家长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需求;二是禁止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横向垄断经营,获取垄断利润。

当地的这几家幼儿园能实施横向垄断经营,反映出当地这两方面工作都存在问题。尤其是公办园和民办普惠园供给不足,家长只有送孩子进营利性的高收费幼儿园,这几家幼儿园再联手,让家长承担高额费用。一些地方的“入园难,入园贵”由此产生。

根据2021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21年中国学前教育毛入园率88.1%。全国共有幼儿园29.48万所,其中,普惠性幼儿园占83.00%,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占全国在园幼儿的比例87.78%,这有效地缓解了“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但学前教育的发展还存在地区不平衡问题,在一些欠发达地区、农村地区,普惠园比例还不高,民办营利性幼儿园还是家长的重要选择。需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提高这些地区的普惠园比例。

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规范引导。最高法将“幼儿园”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入选典型案例,对规范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经营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方面,这告诉民办幼儿园经营者不能谋求横向垄断,与其他幼儿园的横向垄断合作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另一方面,这为监管部门查处幼儿园以垄断方式提高学费标准提供了线索。要从鼓励民办幼儿园平等竞争,给适龄幼儿提供多元选择,以及减轻家庭的养育、教育成本出发,规范民办幼儿园的招生、办园秩序。民办幼儿园之间可以开展办学合作,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但不能搞横向垄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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