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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奖金和绩效工资均摊到月好处是明显的, 隐性收入更能得到提高

绩效工资是从2009年开始在全国所有义务教育学校统一实行的,从那之后,绩效工资连同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一起就成了教师工资构成中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与教师的出勤、工作量和教学业绩等密切相关的绩效工资从另一个层面提高了教师的工资待遇。

自去年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的“不低于”目标成为必须完成的硬性规定以来,不少地方为了补齐差额并根据联动调整机制给教师发放公务员专属的一次性奖励工资(精神文明奖、平安建设奖、安全生产奖、年度考核奖等)。

之前看到有位网友发布了与此相关的信息(如上图所示),说根据相关规定,当地原有的奖励性补贴项目(绩效考核奖、精神文明奖、平安建设奖)一律停止执行,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发放绩效奖金,之前的奖励性补贴全部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年的工作业绩效果直接挂钩。

这样一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绩效奖金与义务教育教师的绩效工资就成为了两个看起来很相似但实则完全不同的概念,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绩效奖金通常是一年发放一次,义务教育教师的绩效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70%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剩下的30%考核性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学期或学年总发一次。

那些给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发放绩效奖金同时也给教师同时间(可能不同幅度)发放公务员专属的绩效奖金的地方就非常令人羡慕了,因为今后这些地方义务教育教师可能就会有两个绩效:绩效奖金和绩效工资。但愿所有地方都能这样做,让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能够通过联动调整机制得到真正的提高。

有些地方从2022年一月份开始已将原来年终一次性发放的绩效奖金的三分之二均摊到每月按月发放以及剩下的三分之一作为奖励在年终考核后发放。绩效奖金也就是之前的政府奖励性津补贴是公务员的专属奖励金,有些执行了教师待遇随公务员待遇联动调整机制的地方也同时给教师发放。

与年终一次性发放相比,绩效奖金均摊到每个月发放实际上是保障了公务员和教师的社保权益。年终一次性发放的绩效奖金达到一定数额时是需要按照一定的计算方法纳税的,绩效奖金越多,所要缴纳的税款也就越多,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单独计税的做法延续至2023年底。

虽然数万元的绩效奖金在缴纳相应税款之后到手的金额有所减少,但毕竟比没有这笔绩效奖金的还是要强很多,但同时很多地方在申报职工社保缴费基数时并没有按规定将奖金、补贴等绩效奖金计算在内,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降低了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侵害了职工社保权益。

按规定,绩效奖金也是必须列入作为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依据的工资总额统计的,只不过将绩效奖金纳入社保缴费基数时,单位需要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或五险二金的费用就会明显增加,有些地方为了避免这笔额外支出,在申报职工社保缴费基数时没有将绩效奖金计算在内。

现在有些地方将绩效奖金均摊到每月,让它成为了每月工资的一部分就让作为社保缴费基数依据的“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成为了看得见的事实。大多数地方的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或五险二金的比例都占到工资总额的40%以上,因绩效奖金均摊到每月而增加的单位缴纳部分等隐性收入更是能够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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